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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室变赌场 老板娘“抽头”盈利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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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的女子郜某,因在租住的小区内无照经营棋牌室,并在两年通过抽头的方式进行盈利20余万元,被北京昌平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7月11日上午9时,站在法庭里郜某泣不成声,表示认罪认罚,“我当初不知道这是犯罪,我是个法盲。”


检方指控,2016年10月,郜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北京市某小区内租住的房屋内开设一家棋牌室,放置麻将桌、麻将牌。扑克牌等供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头盈利20余万元。


“我就在家里摆了5张桌子,让小区里的邻居去玩牌。”郜某称,自己这间棋牌室开设了两年左右,仅靠自己一个人运经营,没有营业执照,每天都是周围的邻居到家里来玩。“有时来的人能从中午十二点半玩到第二天凌晨。”所以郜某棋牌室的日常营业时间几乎超过12个小时。


郜某表示,自己的收费没有固定标准,有时按时收费,有时是通过“抽锅”。“锅底”指的就是每个桌子上押的底,每人最多输这么多钱,输完就不再掏了,由郜某抽取10%作为棋牌室的盈利。这些钱多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维护棋牌室的运营。


“我当初真的不知道这是否被允许,也不知道是在犯罪,我是个法盲。”郜某在法庭上泣不成声,表示认罪认罚。同时也坦言,自己开棋牌室每天流水几百到上千元不等,一个月就能赚一万多。这两年来仅账户上流水就高达60多万元。


检方认为,郜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抽头盈利20余万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悔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追缴并没收其违法所得与在案扣押物品。郜某当时表示不上诉。

昌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瓯春光介绍,在经营棋牌室时,如果出现向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抽头盈利的情况,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2019-07-17 10:39:0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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