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一个公司事业主体变化后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
我们本是一个存活了近20年的对日软件开发公司。不怎么大富大贵,但是多年来业务稳定,也一直有好于大多数制造企业的利润,只是无法快速大幅增长。 董事会这些年一直想谋求上市 ,为此,在江苏重新注册了企业,装进来一些新的事业,同事也把我们这一块对日业务100%装了进去。 但是问题来了:员工的劳动关系怎么办?社保和工资都好说,北京的可以请第三方公司在北京代缴。但是个人所得税必须交给江苏而非北京。 这样一来,对北京的员工而言会有什么问题? 大家有没有碰到这种情况?是怎么解决的? 元公司基本上只是空壳了,劳动合同不迁移会怎样? 特别希望懂法律的猪猪给讲一讲。 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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