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结果,结合文中红字部分
我这个车到底算我消费的,还是付款人消费的?
文中关键的几句话---- 案外人丁某某提出与刘某之间存在借名购买关系,据此要求解除查封,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一经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法院按照机动车登记情况作出查封等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案外人是涉案车辆的真正购买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也无法支持其异议请求。
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借名购买、代为持有、隐名出资等关系,为该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文由刀剑之锋在2019-10-30 01:26:0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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