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以登记为准~~车权证。 北京租牌照的就吃亏了~~ 中国商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刚审理了一起关于租赁机动车牌照、车辆被查封所涉及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
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北京鼎富公司与刘某合同争议仲裁一案过程中,查封了刘某名下四台车辆。案外人丁某某随即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被查封的四台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丁某某。
据查证,被执行人刘某的岳母将刘某名下四个小客车指标出租给丁某某使用,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合同,四个指标租金共计3万元。丁某某获得指标使用权后,于2017年5月至9月购买了四辆车落户于这四个指标,并以丁某某的名义购买了车辆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本案中,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名下,因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名下的车辆采取强制措施合法有据。案外人丁某某提出与刘某之间存在借名购买关系,据此要求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一经登记即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法院按照机动车登记情况,作出查封等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案外人是涉案车辆的真正购买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也无法支持其对执行异议的请求。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借名购买、代为持有、隐名出资等关系,其是该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个人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应在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指标有效期为一年,不得转让。尽管很多人选择租赁车牌实属无奈之举,但租借他人机动车指标,将自己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车辆登记所有人成为被执行人,债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客车,车辆就会被法院查封扣押,借名买车人需要通过案外人异议主张权利,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的,还需要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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