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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节选)
第二百七十八条
军人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以及微信号、QQ号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网移动电话只能作为非涉密事项联络工具,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值班)室、情报室、机要室、保密室、文印室、传真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四)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五)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录像、录音、拍照和开启定位功能。 其他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终端使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
军用移动电话主要用于各级首长、机关、部队军事行动和日常办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超出防护等级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二)严禁在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机密级以上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三)严禁与国际互联网、其他民用网络及非办公计算机、其他电子产品联接; (四)严禁与外国人或者在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和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通信; (五)严禁借转给他人使用; (六) 严禁未经审批携带出国(境); (七)严禁故意损毁、拆装或者到地方单位维修。
第二百八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在禁止使用移动电话的场所设置禁用标志和存放设施,重要涉密部位应当配置有效的技术管控设备,核心涉密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违规带入使用。
第二百八十二条
基层单位官兵在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不使用时,通常集中保管。具体使用时机和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机关人员使用公网移动电话的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军营网吧可以在旅(团)级以上单位或者单独驻防的营(连)级单位集中设立,设立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和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可穿戴设备带入涉密场所; (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信息; (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谈论、发布、传播、泄露涉密和敏感信息; (九)严禁违反规定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站、网页以及博客、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贴吧、QQ群、头条号、网络直播、知乎、分答等新媒体账号; (十)严禁以部队番号、代号建立QQ、微信、微博等网络社群; (十一)严禁计算机在军队内部网络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十二)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日常管理,抓好上网登记、终端管理、保密检查、技术服务等制度的落实。
2020-01-13 21:15:4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01次    系统提示:此篇文章由"邻友圈"客户端发送,下载邻友圈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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