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一)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
(二)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三)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尤其是加强对猪肉“两证一报告”的查验,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必要时每餐前检查),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37.3度以上)、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督促其及时就诊,在医院确诊为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前不得上岗。
(五)所有在岗员工应配戴口罩上岗,且按规定及时更换口罩。
(六)从业人员应尽量避免与具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养殖或生病禽畜动物。
(七)从业人员在制备食物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从业人员应提醒就餐人员在就餐前洗手。
(八)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餐用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餐用具的清洗消毒参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九)每天对就餐场所、保洁设施、人员通道、电梯间和洗手间等进行消毒,洗手间应配备洗手水龙头及洗手液、消毒液等。
(十)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十一)提供网络订餐送餐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对外送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进行每天清洁消毒。
(十二)如近期有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就餐过的餐厅,应开展终末消毒(传染源住院、转移、死亡而离开疫点或终止传染状态后,对疫点进行的一次彻底消毒)。
(十三)提高对疫情防控形势的认识,配合政府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防控措施的解读和宣传,加强对店内疫情防控的宣传工作,如张贴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的指示牌等。
(十四)在疫情防控解除前,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鼓励隔位就餐,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
(十五)有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在入口处采取体温检测措施,严格执行体温筛查制度,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以及体温异常的,有权拒绝其进入;对体温异常的,协助、引导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对未佩戴口罩的进行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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