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长城出台《惩戒办法》:破坏文物者终身不得登长城
近期,延庆区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出台了《八达岭长城景区破坏文物惩戒办法》,明确了七类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一)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备;(二)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长城;(三)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长城;(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长城;(五)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长城保护标志;(六)在长城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七)对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等。
《办法》规定:对于破坏文物的违法及不文明行为人,景区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同时对于破坏文物的违法及不文明行为将纳入景区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列入景区“旅游黑名单”。景区将不再接受相关行为人预约购票和参观游览。
《办法》还规定:对于监护人监护责任缺失或存在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破坏文物行为的,对监护人采取与违法行为人同样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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