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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方指控,华为公司为了维持自身与汇丰银行的业务关系,对汇丰银行隐瞒了华为与其在香港设立、用以与伊
朗进行交易的子公司Skycom的真实关系,试图让华为绕过美国对伊朗实施的制裁,由此构成欺诈。
加拿大法院此次做出裁决的核心问题,是要判断“双重犯罪”原则是否在孟晚舟案中成立。
在2020年1月20日至24日的引渡听证会上,控辩双方,围绕“双重犯罪”是否成立进行长达5天的激烈辩论。
控方认为,汇丰银行是根据孟晚舟的陈述,于2014年3月决定继续将华为作为汇丰的客户的;而本案的关键,是孟晚舟的行为涉嫌欺诈,而非有没有人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控方认为,讨论“美国对伊朗存在制裁,但加拿大没有对伊朗施以制裁”的背景,是孟晚舟方面“分散注意力”之举。
辩方律师则称,检方的欺诈指控只是表象;华为涉嫌违反美国针对伊朗的制裁,才是美国想要引渡孟晚舟的真正原因。
加拿大在2016年依据伊核协议和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停止了对伊朗的制裁。但美国却在2018年单方面恢复了对伊朗的制裁。
辩方认为,这意味着,即使孟晚舟曾向汇丰银行做出了不实陈述,也不会对汇丰银行构成风险,因为加拿大目前未对伊朗进行制裁。
“此次引渡的实质是美国希望加拿大帮助他们维持对伊朗的制裁,而这一制裁已被加拿大政府所拒绝。”孟晚舟的辩护律师理查德‧派克(Richard Peck)此前曾称。
法官霍尔姆斯在5月27日发出的裁定中认为,孟晚舟涉嫌不法行为的实质,是在银行─客户关系中,故意制造虚假陈述,使汇丰银行处于危险之中。法官称,美国的制裁是事态发展的一部分,是解释汇丰何以面临风险的必要条件;但美国的制裁本身,并不是孟晚舟行为的内在组成部分。
这位加拿大法官说,“出于这个原因,我不同意孟女士的看法——即提及美国的制裁,以了解其对汇丰银行的风险,是要让该行为的实质由外国法律所界定”。
法官霍尔姆斯指出,辩方所采取的抗辩逻辑,将严重限制加拿大在反欺诈和追究其他经济犯罪方面,履行引渡国际义务的能力。
法官强调,加拿大是由加拿大的法律来确定被告受指控的行为,从本质上而论是否构成了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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