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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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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拟提高重大隐患“吹哨人”奖励,强调不得打击报复
关于公开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我部组织起草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联系电话:010-839333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5日。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2020年6月3日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吹哨人”,应急管理部拟提高奖励标准。6月3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看点1:强调“吹哨人”举报和保护

记者了解到,此前安全生产领域已建立有奖举报制度,2018年1月,原安全监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其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不过,《奖励办法》未区分一般群众举报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实行统一的奖励标准,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从业人员也未规定区别于一般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则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也就是说,《征求意见稿》着重在“吹哨人”的举报及保护。

“与一般举报相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具有信息详实准确、可信程度高等特点,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应急管理部的起草说明称。


看点2:“吹哨人”奖励标准拟上浮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材料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属实的,按照上述《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并在《奖励办法》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

根据《奖励办法》第11条规定,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因举报或提供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信息员特殊奖励。”《征求意见稿》表示。

并且,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查证属实的要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奖励举报人。


看点3: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严肃处理

“吹哨人”制度此前在食品安全领域已有探索。不少声音指出,在高额奖励之外,也需配套严格的举报人保护措施。

应急管理部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直陈,这类举报也存在举报人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风险较高等问题。

“因此,只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给予重奖,并严格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保护举报积极性,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征求意见稿》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打击报复,认定为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打击报复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为了避免出现举报人或者信息员诬告、陷害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领取奖励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举报人和信息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应急管理部,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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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愿好人一生平安!!
2020-06-04 17:04:5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46次    系统提示:此篇文章由"邻友圈"客户端发送,下载邻友圈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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