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是存在这方面的考虑的,空子在哪里,小钻一下没人理会,
钻的太过分了,法律就倾向于损失方了,或者是法官认为这种行为不应该被鼓励
也许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不知道内部学习的时候,选取的案例有没有这个倾向
或者是之前的判案倾向于这个方式,那么这也是正常的一种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