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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性骚扰纠纷”立案,女环卫工称遭站长性骚扰4年】

这位38岁的环卫工人脸色有点发白,她不知道走进这个大门意味着什么,但踏出起诉上司性骚扰这一步,她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大不了不打这份工了。”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知道,这是广东第一例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的案件。之前,网上有三个此案由的裁判文书,都是撤诉处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雅清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以往遭遇性骚扰的当事人只能以侵犯名誉权、身体权、一般人格权进行起诉,难以与性骚扰的情形准确对应。在民法典最新通过的背景下,此次黄微把上司连同所在单位一起告上法庭,对之后的司法实践有着特殊的意义。

女环卫工:“被骚扰了四年”
环卫站长:“绝对没有这事”

有很长一段时间,黄微一看到微信未读消息里有上司周某,便迅速地删掉。

“不敢细看,也害怕别人、特别是老公看到。”她感到很委屈,明明自己才是受害者,为什么反而好像见不得光一样?

2016年3月,黄微和丈夫从湖南老家来到广州,一起入职越秀区某街道环卫站成为环卫工人。过了几天,该环卫站站长周某通过搜索电话号码加了她的微信,黄微没想太多,爽快地通过了好友请求。

一开始,周某只是发“早上好”之类的问候,渐渐地,偶尔传来一些带性暗示的图片和小视频,甚至发“你在哪?我想你了”之类的话。黄微心里很反感,但又不敢直接顶撞,只能敷衍拒绝或假装看不到。

“他经常说,站长有权力炒掉员工,2017年底左右他就炒了4个。”她害怕,如果跟周某公然撕破脸,导致夫妻俩被开除,一家子将失去经济来源。更为关键的是,根据相关规定,环卫工子女可以在广州就读公立学校,如果离开环卫行业,孩子上学怎么办?

无奈之下,黄微选择了哑忍。但让她难以接受的是,某天晚上已近十一点,周某以领导喝醉为由,叫她老公开车送领导回家,“他随后打电话给我说,‘是故意把你老公支开,你下来办公室,我很想和你××’。我那时候很生气,对他说,打死我都不可能做这种事。”

“大家就是开一下玩笑。”在回应羊城晚报记者质疑时,周某为自己叫屈,在他看来,工作之外,大家都是说说笑笑的,自己有时也“没有太注意”,但“绝对没有(性骚扰)这种事,如果真有这种事,你可以拿证据出来。”

但在黄微看来,周某持续不断地打电话、发微信,甚至屡次在上班时间到她岗位上纠缠,越来越直接的骚扰令人难以忍受,“有一次他叫我去他家,还说很快就完事。正好附近有人,我就很大声骂他。”

为了杜绝周某的骚扰,黄微下决心要留下证据。她买了录音笔,断断续续地将周某的骚扰录了音。她向羊城晚报记者出示了几段聊天录音,其中使用方言的男人低声说着“1000一次”“是给你才舍得”之类的话。

2019年10月2日,在再一次被纠缠后,黄微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被骚扰四年,精神上真是扛不住了。”

“性骚扰”立案:广东首例!

“我们早前在广州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做网上立案,法院系统是2011年的案由版本,暂时还没有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这个案由。”丁雅清告诉羊城晚报记者,立案当天经过现场沟通,立案庭的法官是手动将案由修改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事实上,“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成为民事案件案由也不过一年半的时间。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和“平等就业权纠纷”列为新增案由,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羊城晚报记者以“性骚扰”“民事案由”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2018年以来,广东共发生10起涉及性骚扰的民事案件,其中5起为男性员工被投诉实施性骚扰遭辞退后与原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两起为女性员工指称遭遇性骚扰后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其余3起则为男性因被指控性骚扰致个人名誉受损而提起名誉权诉讼。

这也意味着,黄微的起诉是真正意义上的广东省首例“性骚扰案”。

“在此之前,性骚扰事件通常以侵犯一般人格权、名誉权、身体权进行立案或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劳动仲裁处理,这难以与性骚扰的情形准确对应。”丁雅清指出,性骚扰问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过,但一直以来对性骚扰概念的界定、具体的罚则并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

据了解,因性骚扰行为一般难以及时获取相关证据,而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性骚扰受害者诉诸法律的积极性并不高。

“现在《民法典》对何为性骚扰行为、机关企业等单位针对性骚扰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对性骚扰的规制有了更清晰的法律基础。”丁雅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广东首例“性骚扰案”对此后的司法实践也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从沉默到发声: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相比起白领,像黄微这样的蓝领在遭到性骚扰时可以求助的方式更少,她能够站出来抗争是更需要勇气的。”一直关注性骚扰这一社会现象的学者李思磐如此感慨。

她对此感受很深,这些年性骚扰事件的能见度更高了,但部分性骚扰甚至性侵发生在熟人之间,当事人经过反复权衡后往往选择沉默。如今,越来越多的“黄微”们勇敢地站出来,这样的沉默也正逐渐被打破。

在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看来,这得益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升、新媒体普法宣传的便捷以及取证方面的培训越来越多,“微信聊天等电子证据也可以提交法庭,有的也被采信。”

“一方面发声渠道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相关法规也在进一步完善。”李思磐指出。

羊城晚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发现,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出现了“性骚扰”概念,2012年性骚扰的概念首次进入劳动法领域。与此同时,多省市也针对性骚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法规。

以广东省为例,2007年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2010年修订的《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亦要求,“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

“这些规定列举了性骚扰的几种方式,比较明确地界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无论对于受害人提起诉讼请求,还是对于法院裁判,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丁雅清说。

防性骚扰,用人单位义不容辞

和周某一起,被黄微告上法庭的,还有她工作所在的环卫站。

对此,丁雅清认为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性骚扰发生在与工作相关的地点,甚至骚扰者本身就是环卫站的站长,环卫单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建立受理、调查、处置性骚扰的一整套机制,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成功先例。在2019年7月国内第一起以“性骚扰”为案由的诉讼中,法院认定性骚扰事实成立,判决原告胜诉,但没有支持原告关于单位连带赔偿的请求。

羊城晚报记者走访了该环卫站所属的白云街道办事处。街道办妇联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并没有接到有关性骚扰的投诉,“现在反映到街道这边,我们要先去了解情况,如果情况查实,我们肯定会按规定去处理。”

这也是大多数“黄微”们会选择的办法:向上一级投诉,等待处理结果。

民法典的通过还带来了另一个好消息:“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强调单位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的性骚扰,这符合现实迫切的需求。”刘明辉指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也比之前的相关立法具体了一些。”

“但具体的义务承担方式,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依法细化和完善,通过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指出,就本条规定的内容而言,被赋予该义务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反性骚扰管理制度,使其成为单位日常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

2020-06-19 09:00:3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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