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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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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后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老人要求收回房产为何败诉?

分家时签订协议:给儿子房子,儿子负责赡养母亲牛女士。牛女士认为儿子未尽赡养义务,起诉要求收回房产。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牛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牛女士诉称,她一共有三个儿子,老伴儿在2006年就去世了,家里有三个院子。2012年,一家人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122号院给大儿子,65号院给二儿子,126号院给小儿子,还约定签订协议后,她到二儿子家住,由二儿子负责生养死葬。牛女士说,从一开始,二儿子就对自己照顾不周,甚至在2017年还将自己赶出家门,无奈之下她只好投靠其他亲戚。

牛女士提出,65号院中有北房2间是她们老夫妇建的,分家的时候给二儿子,现在拆迁了,二儿子享受了安置利益,但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起诉要求解除《分家协议》中65号院归二儿子所有的约定,并要求二儿子返还拆迁利益513720元。

牛女士二儿子崔先生认为,《分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我母亲是126号院的被安置人,她的拆迁利益在我弟弟那,她应当找小儿子要。”崔先生说,65号院的被安置人只有他们一家三口,没有牛女士,所以牛女士索要拆迁利益于法无据。

就牛女士的赡养问题,崔先生同意牛女士仍与其共同居住生活,或让牛女士在养老院居住,同意负担费用,或提供给牛女士一套房屋居住,尊重牛女士个人意愿。

牛女士的大儿子、小儿子均表示同意牛女士的诉求。庭审中,牛女士表示只向二儿子主张权利,不向其他两个儿子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家协议》是牛女士一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予以遵守。65号院北房2间系牛女士夫妇所建,2012年约定崔先生负责牛女士的日常赡养义务,便将上述2间房屋给了崔先生,可见,子女房屋分配与牛女士的赡养问题相关。就牛女士的赡养问题,牛女士与崔先生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牛女士搬出,现崔先生表示愿意继续承担牛女士日常赡养义务,具体生活方式尊重牛女士的选择。

就牛女士的诉请,一则该分家协议内容中房屋分配事宜已经履行完毕,二则崔先生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赡养义务,三则协议全部条款是一整体,现牛女士要求解除部分条款,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本案因牛女士与崔先生生活中发生矛盾引起,首先,就赡养义务的履行,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牛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因此,牛女士可单独主张相关的权利;另外,其他家庭成员面对矛盾,应积极从中协调解决;并且,《分家协议》也并未排除牛女士大儿子和小儿子二人的赡养义务,就牛女士的赡养问题出现矛盾时,三子女应共同积极协调解决,保障牛女士度过一个安详的晚年生活。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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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9:15:3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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