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协议拆迁”,一旦自愿签字有理没地儿说!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已经明确将征地拆迁定性为行政案件,这让过去将地方行政机关,强行拉到了诉讼的被告席,公民面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有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出台的新政释放出了一股不同寻常的信号,拆迁领域出现了“去行政征收”的趋势,又叫协议拆迁。在新的挑战下,被征收人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你带来解读。 违建“协议拆迁”成果显著 不久前,B市C区黑庄户乡召开村干部大会,动员村干部及亲属带头拆违,并逐门入户给村民做思想工作。靠一次又一次的软磨硬泡,劝说村民签署自愿拆除协议,该地区百天内即拆除了三万余平方米的违建。 这一“去行政化”的拆违方式,其速度优势是行政机关针对每处违建立案调查无法比拟的。“去行政化”,似乎成了城中村违建拆除的示范经验。然而现实中 “自愿拆除”也可能变成“被自愿”,村民因为签署了民事协议,就会在救济权利时,被法院当成村民自治,不予受理。 以“拆违”代“征收”是一种常见的违法拆迁,“去行政化”式“劝拆”如果得到推广,有可能成为一种新的隐蔽式违法拆迁,这值得每个被拆迁人的警惕。 什么是协议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协议拆迁一般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此种情况下的征收方是除了相关部门以外的普通民事主体,一般是由开发商出面,主动和被征收人商量房屋拆迁事宜,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实现对房屋拆迁的情形,而不是通过合法的行政征收程序进行。协议拆迁是行政机关在现行法律规定之外选择的一种拆迁方式,这种协议拆迁不具有强制性,属于民事协议而非行政协议。协议拆迁往往较多地适用于商业开发项目。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利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但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实践中出现了以基层政府为主导的协议拆迁的现象,这种方式虽然规避了土地征收法定程序的束缚,能够达到高效利用土地的效果,却带来了协商不规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不统一、达成协议的效力缺乏保障、不能达成协议时没有强制执行依据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往往可能会出现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自愿”后难提司法救济 查处违建,需经过严格而繁琐的法定程序,执法成本较高。必须现场调查认定,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并必须有一系列的告知、处罚、通告等法律文书。 违建当事人若是行使法定救济权利,拆违行动必将拖延良久不得完成。程序虽然繁琐,但也保障了被拆迁人的救济权利,给不想白白被拆的当事人一个司法程序上的机会。 而当事人面对“劝拆”时,行政机关并未依法进行相关调查程序,也不会以自身名义作出任何法律文书,只有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地与当事人谈话。当事人后悔后难与他人说。 宣传可能影响判断 除了在违法建筑劝说自拆之外,在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这类强调自主自愿的项目中,居民也比较容易被“忽悠”。此类项目完全依靠政策支持,见到其铺天盖地的政策宣传,居民难免会心动。而自身想法飘忽不定时,许多人又喜欢采取观望态度,参照他人的选择替自己做决定。 就像征收项目中的高额征收奖励,在“随大流”心态的驱使下,一人签约将带动一群人签约。直管公房退租也如是,眼看身边的老街坊全走了,我也不能落下。冲动作出的选择,并不一定适合自身情况、符合自身需求。 史律师提醒 “去行政化”在拆迁领域的蔓延已经趋势,但其对被征收人来说影响是好是坏还不能马上下结论,史律师对此保持持续的关注。史律师在最后提醒大家,一定要考虑协议是否处于行政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在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的同时,确定协议是否能全面保障自身的利益,针对具体的政策选用最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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