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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的儿子刘某回忆,当天,他送母亲从进站口右侧闸机进站,但工作人员告知,如果送乘客进站需要到左侧闸
机办理送站手续。就在母亲回身的过程中,刘女士走到了母亲身后,导致母亲绊到刘女士的行李箱而摔倒。
随后,王女士依然继续乘车前往石家庄,而在车上,她就出现了严重头痛、头晕症状。16点36分,列车到达石家庄站时,王女士已经意识不清,被工作人员用轮椅推下火车。
在摔倒近五小时后,王女士才被前来接站的亲属紧急送医,医生诊断王女士为脑出血,经两次转院,治疗15天后,王女士去世。
王女士家属认为,对于王女士的跌倒,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至少承担60%的责任,故起诉至丰台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
刘女士一方认为,事发时,刘某也在现场送母亲进站,当王女士走入进站口后,其没有妥善照顾母亲,王女士是因着急逆行追赶刘某才被绊倒。摔倒后,刘某依然让母亲独自一人乘车,五小时后王女士才被送医,延误了救治时机,让伤情加重,最终家属放弃治疗导致王女士死亡。刘女士事发全程都在正常排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刘女士顺行准备进站,而王女士逆向走出闸机口,刘女士有侧身动作,但王女士依然径直撞到行李箱并摔倒。
刘某认为,母亲之所以没有看到行李箱,是因为王女士、刘女士、行李箱三者处于一条直线,箱子隐藏在刘女士背后。在刘女士侧身暴露行李箱时,母亲与行李箱距离已不足10厘米,无法迅速躲闪避开危险。

法院: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注意义务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进站检票口旁,正常通过检票口后即乘坐火车,鲜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而王女士及儿子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经查明,王女士转身行走五步后方碰到刘女士的行李箱,说明两人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而王女士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因其缺乏注意义务,逆行碰到刘女士行李箱时未及时停下脚步而摔倒,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而刘女士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全程未离开其控制,属于在身边合理范围内。王女士若谨慎慢行,完全可以避免碰撞。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此时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王女士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刘女士。
法院表示,王女士的死亡的确令人惋惜,但悲痛结果的发生,不能成为刘女士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或前提。同时,陪同老年人进站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
综合全案证据,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一审判决未生效。
2020-09-30 09:59:1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20次    系统提示:此篇文章由"邻友圈"客户端发送,下载邻友圈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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