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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孤女因父亲欠债成“老赖”,这合理吗?
9岁,还是刚上小学的年纪,竟然变成了欠债不还的“老赖”?
媒体报道,8年前,女孩陈某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
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某偿还55万元。因为其无法还钱,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陈某也被认为是国内年龄最小的“老赖”。
严格来说,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不等于确认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说,陈某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老赖”,将其称为“老赖”的说法并不准确。
但也要看到的是,对于被列进“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最直接也是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被限制消费等。
最高法禁止将未成年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对于才9岁的陈某而言,恐怕还不懂得,什么是债务,什么是民事诉讼。但从天而降的限制消费令,意味着她不能像别的孩子那样,轻松享受旅游等生活,更向外释放出“不讲诚信”的人际信号。这样的司法后果,显然不是一个孤儿所能面对和承受的分量。
平心而论,当地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的目的,或许是想给孩子的监护人施加压力,尽快把房子变卖了还钱,是让其利用遗产还债,而非“父债女偿”。在某些普通债务纠纷案件中,很多法院会采取这种“倒逼式”做法。
从法律上讲,陈某需要偿还的55万元,并不是“替父还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而清偿的债务应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法定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为陈某选择了继承房产,所以也就理所应当继承了有关债务——考虑到陈某从父亲那继承的财产仅为一半的房子,另一半是从母亲那继承而来,她仅需在父亲那1/2房屋所有权价值内偿还债务。值得一说的是,这种对于债务的选择性继承,并不是血缘关系所带来的必然债务。
从正常逻辑看,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能力,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即其外公可以选择处置财产,也就是变卖房产,用于偿还有关债务,所剩收益再归孩子所有。
但这起纠纷的死结,恰恰在于,陈某外公为了孩子“将来生活上能有个着落”,并不愿卖房。由此导致债务不能正常清偿,债权人王某的利益受损。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自然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
只不过,对9岁孩子限制消费的做法,显然不合时宜。以牺牲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代价,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也不符合最高法禁止将未成年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
就现在看,陈某是孤儿,父母死亡时她才1岁。鉴于此,相关法院在判决时,理应考虑到她的特殊情况,采取更灵活的处理方式,即便要将其父亲的遗产用于偿还债务,也要为她的健康成长留下必要的生活保障。
如果说,法律确立了司法的天花板,那么人性则确立了司法的底线。法律是抽象的,也是冰冷的,但司法是人为的活动,并不排除人性的温情。一个9岁的孤苦孩子,被一纸限制消费令“降维打击”,荒唐背后,是人文化考量还不够。
建议当地法院尽早撤回限制消费令,跟进做好双方和解等工作,而社会援助之手也应伸出,尽量给这个不幸的孩子多点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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