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打羽毛球时被击伤眼睛,法院依据《民法典》条款做出判决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民法典》所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和价值指引,如何成为我们从事民事活动的根本准则?会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哪些深刻影响?我们关注到昨天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起适用《民法典》民事案件。 
1月4日上午9点,随着法槌的落下,庭审正式开始。原告宋先生今年74岁,曾经打了40多年羽毛球,是一名十足的发烧友。宋先生说,如今自己平时走路都受影响,更别提再打球了。 
2020年4月28日,宋先生和朋友们到公园进行羽毛球3对3的比赛。期间,对手周先生的一次回球,正巧打中了宋先生的右眼。 
事发后,周先生将宋先生送到医院检查。经过诊断,宋先生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随后宋先生进行了人工晶体摘除手术,后经复查,右眼视神经萎缩,已接近失明。 
宋先生认为,周先生明知自己年纪大、反应慢、眼睛曾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其右眼受伤,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周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由双方分担损失。2020年8月宋先生将周先生诉至朝阳法院,索要医疗费等8500余元。 
被告周先生认为,宋先生已经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其应该知道自身条件是否适宜参加比赛。事发时,自己在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只是平打过去的,因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据主审法官郭天天说,周先生是否存在过错,需要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的规定,二是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规定。 
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项目,较为突出的风险就是参与者容易被球击中。宋先生作为多年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运动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所以,如果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无须担责。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2021年1月4日,法官经过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 
郭天天法官说,自甘风险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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