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已列明小区外墙、车道、绿地、电梯、车库、车位等为业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