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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返程上班途中遇车祸,不算工伤?她把人社局告了
2月18日是春节假期后的上班第一天。为了回来上班,员工提前从家里回到工作地方,在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这一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南都记者获悉,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宗类似的案件,1996年出生的周小姐从家乡返回广东省德庆县上班的途中,车辆发生侧翻后受伤。此后,周小姐申请工伤认定,未获得支持,为此周小姐将德庆县人社局告上法庭。
春节假期后返程上班
路上发生车祸受伤
周小姐是肇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操作工工作。在2020年的春节假期,因公司放假,周小姐回到云南家乡过春节,后因受到疫情的影响,公司延长春节假期。
2020年2月20日,周小姐在其微信工作群中收到公司领导通知,公司将于2020年2月22日正式开工,要求单位员工返岗。在接到复工通知后,周小姐于同年2月21日6时左右乘车从家乡返回广东省德庆县。
2月21日10时50分许,周小姐乘坐的客车行驶至广西百色市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周小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寰枢关节脱位、闭合性腹部损伤及脾劈裂、左侧9和10肋骨骨折、左肺撕裂伤、左侧腋窝及左胸背部和左侧上臂软组织挫裂伤、电解质紊乱、低蛋白血症等创伤。经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认定,周小姐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同年4月8日,公司向德庆县人社局提交了周小姐的工伤认定申请。5月22日,德庆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周小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周小姐所受交通事故伤害诊断伤不属工伤。
人社局称并非返回工作岗位
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之后,周小姐认为,在单位放法定假期回家乡合情合理,她为了假期结束后能正常上班,其提前在2020年2月21日6时开始从云南家乡乘车返回,目的是为了在春节放假后从家乡所在地往返工作地上班,所乘坐的路线是其往返二地的合理路线,可视为其上班的合理路线。
其次,她表示,她回云南家乡休春假后返回工作地上班属于特殊情形,因两地路程相距较远,且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路途天气等客观原因,为了不耽误准时上班,其提前从云南家乡乘车返回德庆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尽管发生的交通事故距离上班尚有一段时间,但结合往返路程、天气情况等,原告提前出发的目的是为了能在假期结束后正常上班,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内。
为此,周小姐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德庆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而德庆县人社局表示,周小姐的公司是2020年2月22日复工上班,而周小姐从家乡乘车返回目的地是其本人租住处,而不是直接返回其本人所在工作岗位,上班时间是2020年2月22日早上8时上班,因此,其当天所乘坐路线返回工作地不能认定为合理时间内的“上下班途中”。
提前出发具有正当合理性
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经审理,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发通知要求2月22日复工,原告于2月21日出发前往德庆,虽是假期期间,因两地路程相距较远,为了在假期结束后能正常上班,其提前一天从云南老家乘车返回第三人处,目的是为了在春节假期结束后从家乡所在地往返工作地上班,所乘车的路线是其往返二地的合理路线,可视为其上班的合理路线。
尽管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距离上班尚有一段时间,但结合往返路程、春运期间等情况,原告提前出发的目的是为了能在假期结束后正常上班,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内。
因此,德庆县人社局认定原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事实和依据不足。为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德庆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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