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德!北京一男子在别人家门口摆花圈,被拘5天罚6000元
男子张某为了替朋友出气,买了个花圈趁夜偷偷放在与朋友有矛盾的邻居家门口。事后,张某被处以行政处罚,接着又被告上法院。记者近日获悉,西城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判令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9年10月22日夜,家住北京西城区一胡同里的刘先生发现自家门口摆放着一个花圈,挽联上写着自己和妻子的名字。刘先生夫妇气得够呛,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查明,花圈是男子张某摆放的。
张某说,他的朋友和刘先生夫妇是住在一个大院的邻居,朋友经常向他倾诉与刘先生家的邻里矛盾。事发前一天下午,朋友又向他抱怨被刘先生夫妇起诉。他为了替朋友打抱不平就到寿衣店买了个花圈,摆在刘先生家门口。
调查清楚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不过,治安处罚并未打消刘先生夫妇的怒气,他们接着又将张某起诉,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侵权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了刘先生夫妇的人格尊严,给他们造成一定精神痛苦,因此,刘先生夫妇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于法有据。
最终,西城法院判令张某向刘先生夫妇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张贴在刘先生夫妇家院内。此外,张某还要赔偿刘先生夫妇每人3000元,共计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此案的西城法院民一庭邹冉法官介绍说,作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立法者将人格权以专编的形式进行规定,凸显出对人格权益着重保护的理念和精神。在人格权编中,不仅对诸如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的人格权进行了详细规定,还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对一般人格权的边界给与廓定,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损害提供了保护依据和裁判规则。
具体到这起案件,众所周知,摆设花圈是对逝者的祭奠和哀悼,张某因替朋友打抱不平,在刘先生家门前摆设挂有刘先生夫妇挽联花圈的行为,给刘先生夫妇的生活和精神带来一定困扰和痛苦。虽然很难从具体的人格权利中找到对应的保护依据,但给生者摆花圈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严重贬损和侵害,也与善良风俗相违背,就应当纳入一般人格权的范畴给予保护。
邹冉法官说,近些年,一些在安葬、祭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以及在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毁损灭失后产生的争议等,都与此案有着相同之处。由于是对人格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益的侵犯,而非对具体人格权利的侵犯,以往通常无法通过直接援引明确的法律规范给予保护。而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设立的对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概括性条款,补充了立法不足的缺陷,宣示了权益保护的范围和基本价值,赋予了权益保护直接的依据。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