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 相对人 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根据《 合同法 》第15条的规定,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