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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定这样一条法律?
这些年来随着信息的流通,在各大论坛或媒体上看到让人堵心的事件都数不过来了,所以我想国家能不能定立这样一条法律以正国风,不知道是不是过分,想法是否偏激了:
凡行贿受贿引起公愤的、出卖国家情报和尊严的、野蛮执法或仗势欺人造成不该有的严重人身伤害的、素质低略、残害生灵或破坏环境造成恶略影响的、考场幕后营私舞弊的、昧良心买卖妇女儿童的、强暴妇女给受害人今后人生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明知故犯恶意违反交规肇事的,一经查实,枪毙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情节特殊可以改判终身监禁的,则要在当地进行全民表决后决定。
当然应从立法之日算起,既往不咎,否则难以想象真要执行了中国还剩多少人。在精神文明不断丧失的今天,定这样的法律有什么问题吗;如果中华民族真想复兴,定这样的法律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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