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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故意买过期面包后索赔!二审判了
辽宁沈阳一男子故意在便利店花3元购买过期面包,并录制购买过程,后将便利店告上法庭索赔1000元。
8月11日,南都记者从该案判决书中了解到,该男子自述其在沈阳多个地方,进行过几十次类似操作,获得了几千元赔偿。最终,二审法院支持该男子“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便利店向该男子支付赔偿金1000元。
男子故意购买过期面包向便利店索赔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4日,徐某楠在沈阳市铁西区某便利店购买了一个枣沙蛋糕,付款3元。但该蛋糕的外包装载明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22日,保质期至2019年3月3日。
徐某楠用手机录制了购买过程,其在购买过程中及之后均未向便利店提及产品过期之事。
此后,徐某楠将该便利店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便利店赔偿其1000元并返还商品价款3元,共计100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楠1999年出生,其自称独自居住在沈阳市辽中区其父母提供的住处,靠爷爷和爸爸提供生活费。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徐某楠多次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但不能陈述具体的旅游地点,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除了买面包和饮料没有做其他事。
徐某楠还自称,其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曾在辽中区因买面包诉讼过30余次,这次以同一类案件在一审法院诉讼39件。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楠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对徐某楠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徐某楠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徐某楠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该案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颁布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商家做出惩罚性赔偿。
二审改判便利店支付赔偿金1000元
二审中,徐某楠自认在便利店购买枣沙蛋糕发现已过保质期后,没有找过便利店要求退货返款。同时,其还透露自己在沈阳市的多个地方,购买过几十次类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提起几十个诉讼案件,获得了几千元、不超过1万元的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楠在便利店购买的枣沙蛋糕已过保质期,便利店在生产厂家有无偿返货的召回制度的情况下,仍将案涉的已超过保质期的枣沙蛋糕对外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具有主观过错
徐某楠要求便利店赔偿1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徐某楠在一、二审的自认,虽然可以认定其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中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
因此,法律赋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更严苛的责任,赋于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故该院对便利店提出的“上诉人的购买行为是不正当的消费行为,具有谋利性质。”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涉事便利店退还徐某楠购买枣沙蛋糕价款3元;向徐某楠支付赔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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