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若变更经营场所或停业应满足消费者退卡退费要求
9月23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完善发卡备案制度、健全预付资金管理、规范退卡退费情形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信息 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发卡单位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 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成燕红介绍,在调研过程中,专家学者提出要按照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加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严格发卡单位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规范发卡单位经营行为,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草案二审稿明确,发卡单位应遵守的规定还包括,如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介绍单用途预付卡所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单用途预付卡设定有效期的,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专门提示;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退回余额。 若变更经营场所应满足消费者退卡要求并一次性返还余额 退卡退费难问题是单用途预付卡消费领域的主要纠纷,草案二审稿对退卡退费情形作出进一步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符合下列情形,消费者要求退卡的,发卡单位应一次性返还余额: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发卡单位客观上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发卡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停业、注销的;双方协商一致的。 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发卡单位出现注销、停业等情形导致单用途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或者其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概不退费、丢失不补办、解释权归商家等内容无效 草案二审稿规定,发卡单位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办卡缴费概不退回;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概不补办;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所有。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以上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此外,在完善发卡备案制度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发卡超过一定规模的发卡单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座谈中,经营者建议对发卡未超过一定规模的,可以增设发卡单位自主备案制度,为经营者增强市场信用提供便利。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发卡单位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未超过一定规模,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备案。 在健全预付资金管理方面,为进一步丰富预付资金监管手段,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多元的履约保证方式,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发卡单位可以采取保证保险、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