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
12月2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分别通过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先后由各地人民政府召开,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一种过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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