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彩礼价值几何?
在古代,聘财或者说彩礼,作为婚约礼仪的决定性条件,自有其历史原因。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社会形态中,缔结婚姻后,女子出嫁到男家,相当于男家获得一个劳动力,女家流失一个生产者,男家以彩礼为聘是对女家的经济补偿。 传说上古时期,伏羲氏“以俪皮为礼”,即以雌雄一对鹿皮作为婚姻的聘礼。此后历朝历代,彩礼的数量和种类,或定于礼,或制以律,依其身份,各有等差。周朝时期一般以玉帛俪皮为聘,战国时期,始易以金,到了汉代则以黄金为主。东汉时期,出现了“聘礼三十物”,达到品物繁多的鼎盛时期。这三十物,包括羊、雁、清酒、白酒、粳米等等,虽有经济价值,但大多取其祝颂之意,象征并祝福夫妇好合。南北朝到隋唐时期,聘礼减少为“九物”,也是物物有深意。到了重商的宋代,则唯财是重。 其实,为标榜门第,嫁女娶媳极尽奢华的社会问题,在历史上也时有发生,严重时甚至导致当嫁当娶的子女不能适时嫁娶,以至于朝廷颁令“嫁娶从俭,勿为财币稽留”。东汉章帝、北周武帝、元代法律《通制条格》、清雍正帝等都先后干预、制止奢婚。 具体到彩礼数额上,《唐律疏议》中有律文明令:“聘财无多少之限”,注云: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就是说聘财的种类为何、数量多寡皆不重要,只要收受绢一尺以上的,就被看作是“纳征”礼成,男女双方的婚约自此生效。 许多有识之士娶妇嫁女并不为聘财所左右。明清之际的“浙西望族”陈氏陈确,曾立《丛桂堂家约》,规定娶妇不论资财,嫁女“不慕财势”,“不受聘金”。这种婚嫁简朴、不论资财的作风,才是传统婚姻观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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