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均可以申请。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此外,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微信搜索“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
2.点击“异地就医备案申请”
3.按照要求输入姓名、身份证号,进行实人认证后,进入下一步
4.选择就医地,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参保险种和备案类型,点击“开始备案”
5.阅读备案告知书后进入下一步
6.选择自助开通开始、结束日期,填写联系人信息,上传所需材料并完成电子签名,点击“提交备案”,等待结果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并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门诊就医时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选择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在就医地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应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
未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时限的,按参保地规定执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应医疗费用。
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要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时,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
回到原参保地医保还能继续使用吗?
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和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在出院前补办: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在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
同时,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核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