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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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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逛街的美女们小心了,小心试衣时被偷拍会很惨的!
靓女试穿内衣遭手机偷拍 患心理阴影不敢逛街

  本报记者 殷文静 丁俊 前天,一位长相靓丽的年轻女孩走进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向接待她的律师求助:一个月前,她在商场购物试衣时遭遇手机偷拍,她试戴透明胸罩的照片甚至被人转载上网,这使她羞辱难当,她欲通过法律讨回公道。据法律界人士透露,如果该案成立将成为全国首例手机偷拍官司。

  据这位小姐的代理人孙律师透露,小芳(化名)就职于南京某商场。一个月前,小芳的小姐妹们上网聊天时,偶然在某论坛上发现了一幅用手机偷拍的女性胸部照片,令人吃惊的是,照片中主角居然是小芳!事后,小芳回想起来,真是不堪回首。当时,小芳和小姐妹去湖南路买胸衣。那张让小芳不能忍受的照片上,正是小芳在试穿那件透明性感胸衣。更过分的是,其中有张照片竟然将小芳的脸部清晰地拍了出来,小芳目睹了自己的“走光玉照”后哭了,“这可怎么办,以后怎么见人呢?要是让刚谈上的男朋友看到,有嘴也说不清……”这幅图片的点击率已经超过了300次,不少“同好中人”还在上面留了些很“恶心”的话,“这些人怎么这么无耻啊,就喜欢拍女孩的隐私部位,全是流氓!”事发后,小芳立即找网站交涉,要求把“走光玉照”下掉。在朋友的帮助下,小芳的“走光照”被删除。可是小芳为此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她从此不敢逛街,生怕有人认出她是“走光照”的女主角。遇到有人拿着手机拍照,她就神经质地快速闪开。真是一朝遭蛇咬,十年怕井绳了。大前天,小芳在媒体上看到有关深圳市将对手机偷拍的行为出台法律严惩那些偷拍“黑手”的报道,这让小芳为之一振,她欲通过司法渠道将拍照的“黑手”绳之以法。孙律师指出,小芳可考虑先去报案抓那“黑手”,再提起诉讼。不过,这不是件简单的事。

  网上真的有“走光玉照”吗?记者上网搜索后,发现有不少照片是手机偷拍的,有些帖子更是以“手机偷拍美女走光”为标题,吸引网友们点击。这些图片大多是女性的胸、臀、内裤等隐秘部位的大特写。多数照片是在一些公交车内、广场上、天桥等场所拍摄完成,而拍摄角度大多选择背后或者侧面。虽然有些照片不是很清晰,但由于距离较近,所以女性的隐私部位还是一览无余。

  手机偷拍官司能打得赢吗

  那么,小芳能打赢这场官司吗?记者就此事拨通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的电话。陈议律师说,从《刑法》上看,现在对“偷拍”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民法》范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套用现行法律审理手机偷拍案件难度较大,”陈议认为,“难点主要集中在取证上。”陈律师解释说,一般这类照片上被偷拍者的脸部多数不全。二是,受害者无力举证。如何查到偷拍者是受害者面临的最大难题。另外,此类案件属民事侵权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理所当然地落在了受害者身上。

  江苏目前尚未对偷拍立法

  深圳现已对手机偷拍行为是否立法进行调研,那么,南京有没有人大代表也作出这样的提案呢?南京的法学专家们又是怎么看待此事的呢?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张晓陵教授。张晓陵认为,从司法的角度看,现有的法律对于规范手机拍照带来的问题已经有一个基本框架,只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而已。但立法有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就事立法”。实际上,依据现有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是可以进行救济的。张晓陵指出,“公序良俗”也是司法的一个原则。江苏或南京可以考虑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要求手机制造商在手机的包装上注明“手机摄像功能不能用于偷拍”等。

  南京市一位资深检察官表示,他坚决支持南京对手机偷拍的行为予以立法。无论从民事上还是从刑事上都有积极的意义。首先,从民事角度说,未经他人许可不得私自给他人拍照。不管是出于盈利还是自己娱乐,只要是偷拍就应当给予赔偿。其次,从刑事上说,应单独设立一个罪名,不一定要用刑法中的侮辱妇女罪。比如可以设立偷拍他人罪,这样单独定罪的效果可能会好些。而从刑事角度又可以细分为偷拍行为严重和不严重。如用于经营盈利为目的,侮辱人格应属于情节严重。现今社会上,有些私家侦探受雇他人,为包二奶取证也大量使用手机偷拍的手段。对手机偷拍行为立法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同时也将促进通讯器材健康发展。

  昨天下午,记者又采访了南京市人大法制办。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制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南京市人大尚未接到这样的提案。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民被偷拍,从目前的法律角度来讲确实被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只是手机偷拍是最近才出现的现象,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由于南京还没有人大代表提出类似深圳代表的提案,所以南京市人大也无法做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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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人,所有的事,总是要厌倦的,总会有一个尽头
2004-11-05 08:00:1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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