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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拟规定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5月25日消息,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进行一审。草案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检查单位,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安全检查单位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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