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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产者有畏
这两天看新闻,包头空难有关赔偿责任确定,航空公司赔偿每位遇难乘客21.1万元,其依据是根据国家93年规定的7万赔偿,考虑价格因素翻倍为14万,再加上行李赔偿和抚慰金等等确定的。至于地面遇难人员的赔偿办法还没有确认。初看起来似乎一切都合情合理,关于这件事情的善后也可以了解了,似乎各个方面都表示满意,也没有什么争辩的余地。可是参考起去年出台的新交法,似乎总是让人感觉一些费解。
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应支付相当金额的受害者赔偿,按照一些不准确计算,其金额至少在30万以上。如果属于驾驶员全责,则驾驶员需要承担全部赔偿。出台该法的立足点,按照一些专家于立法者的说法,就是为了表现人文关怀,保护弱势群体。再参考前一阵子的曲乐恒案,似乎机动车驾驶员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同车人损失还要承担上百万的赔偿。可是这一切,到了空难之中,似乎都不灵了。似乎在这个方面,有关专家们已经把所谓保护弱势的观点抛到一边,转而保护起强势了。联想到机动车在完全无责的情况下也需要承担相当金额的赔偿责任(而且由机动车驾驶员个人承担),而发生了火车撞汽车的事故时(这里火车明显是强势)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让我们再一次对于所谓弱势保护的理论发生了怀疑。
由此联想开去,似乎中国的等级划分为三个层次,上面一层是政府机构与强势企业,这些机构与企业是永远需要保护的,而且各种立法与执法也明显有向他们的倾向性。最下面一层是真正的弱势群体,比如农民与下岗工人。在最初的时候这个群体是最不被保护的。可是无产者无畏。当愚昧的面纱被揭去后,剩下的就是反抗,比如最近在四川发生的事件,因此政府也已经开始关注他们的命运。中间一层就是包括我们在内的有产阶级与小业主,有产者有畏,只要强势群体动动手指,我们就只能噤若寒蝉,毕竟我们有产,我们有畏。当强势们尝到甜头后,这个群体就成为了猎食的目标。毕竟无产者也没有什么可以剥削的了。因此就出现了新交法,就出现了各种开发商与业主的争执(开发商永远是胜利者),就出现了重复征税(我们需要为我们的收入交税(个人所得税),还需要为交了税后收入的支出交税(房产税,购置税,利息税)),于是我们就成为了唐僧肉,成为众多强势群体争食的对象。
悲哀啊,可是又有什么办法。毕竟,有产者有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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