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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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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制约道德沦丧吗?
法律是一种行为公器,它既担当着保护弱势的角色,又履行着对以身试法者的惩处。立法的最终目的不是治罪,不是置人于死地,而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是风火墙,灼伤的必是那些挑衅法律尊严的人。但法律有没有能力干涉个人的恶行或善举?却是一个相当值得考究的问题。

“见死不救”的行为在我们这个时代经过多次演义后,整个社会被迫陷入一种残酷的“道德困境”。据《人民日报》2004年12月15日的报道,诸多法学界人大代表再次就究竟要重树道德还是诉诸法律的话题,提出刑法有必要新增罪名:“见死不救罪”。先勿论此提议是否合适,单就代表提出议案的初衷来看,却是为了遏制或者说拯救道德上的恶行,以期通过“见死不救罪”来制约人性中恶的蔓延。

“人之初,性本善。”可是,道德为什么会越来越倾向于人性之恶呢?人的善良本性究竟是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失落的呢?法律真的能拯救道德吗?在这些问题弄清楚之前,冒然新增相关罪案,恐怕是没有立法的可行性的。

都说,保护公民生命是国家的法定责任。这里面有个生存权的问题,还有一个责任的问题。并不是法定的东西都能上升到法律制裁的高度。一部完整的法律,在它制订之初就已经形成了框架范畴。如果公民的生命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景下失去了,那么谁来承担这个被法律中规定必须担负的责任?比如陕西铜川矿难中死亡的166条生命,你怎么能用“见死不救罪”来制裁责任人?在火灾发生多日且矿工拒绝下井作业的情况下,依旧有人逼迫下井,这算不算谋杀?!如果说公民生命必须受国家法律保护,那么你又如何把这个责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现在提出的“见死不救罪”,旨在集中于提高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素质上,比如说警察、政府工作人员、医生等行业的人士,在遇到他人陷入险境时袖手旁观,导致当事人死亡,则适用于这个提议的新罪范围,而其它无能力或法定义务上并无规定责任的人,则可能不在此列。由此看来,这个提案的初衷虽好,可操作性却极差。见死不救历来属于道德范畴,如果擅自将它提升到法律的高度,恐怕将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

首先法律必须具有普适性,如果见死不救罪一开始就设置适用范围,那么缺陷和漏洞必将不言而喻。再则,象医院或医生因某种原因见死不救,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后被依法处置的现象,好象并不隶属于“见死不救罪”的范畴。至于法学家建议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按其社会危害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适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是正确的,但也从来没有规定说,所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设立见死不救罪,显然是法律对个人道德的强制性干预,如果法律对个人恶行能够强制执行,那么它又将如何来保障人行善的举动?物质及精神上的奖励与处罚显然与法律无关,按照法律维护良知正义的特性,公务人员见死不救可以治罪的话,那么他们行善后是不是也可以动用法律手段享受升职当官的待遇呢?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法律显然又将落下干预行政的恶名。单方面提出见死不救的罪名,显然是头痛医头的短见想法,如果从长远的发展的眼光来看,以行政和道德的手段来规范人性的善恶,将显得更为现实和真实。

如果国家公务人员见死不救,采用解聘、行政制裁等形式来约束的话,相信要比追究其法律责任来得更为实际!见死不救产生的根源在于人心的冷漠,而人心为什么会变得冷漠?冰冷的法律究竟能否激起人心的热情?依靠法律来建树道德的构想一直是渺茫的,因为在道德占强势的所有社会阶段,法律往往还会退居二线。而目前民众希望以法律来拯救道德的心态,实质上是橼木求鱼,或许道德将因此而丧失作为独立品行存在的可能,而所有的不道德行为,都可以凭借法律的空子走向疯狂。

道德风尚虽然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是逞波浪式安身,但法律总是以进步的姿态走向新的纪元。虽然古今中外的法律都曾经使用或正在使用类似于“见死不救”的罪名,但是见死不救罪能不能拯救道德才是我们目前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如果没有肯定的答案,那么我们丧失的将不仅仅是道德,更有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法律拯救道德的理想上,还请慎重缓行。道德,应是人性的一场自我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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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时地利人和缺一不可!
2004-12-25 18:24:3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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