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后醉驾身亡,法院判决:同桌人、组织者共同赔偿18万多
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男子酒后醉驾身亡,判决结果是同桌饮酒者及组织者共同承担15%的责任,共计赔偿18万余元。哪些情况下,同桌饮酒者应当担责?赔偿责任又该怎么划分? 法官介绍,去年8月,安陆市民晏某某驾车前往当地一家酒店参加朋友潘某某孙子的满月宴。潘某某安排他在包间就餐,包间共有13人,席间每个人都存在礼貌性的敬酒行为,其中晏某某与被告之一许某在中途开始闹酒。 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庭长 杨丽:在酒席上有10人喝酒,3人没喝。在喝酒的过程中,晏某某跟一个许姓朋友进行了赌酒。
酒席结束后晏某某回家,潘某某进行了礼貌性挽留,但晏某某坚持告辞后驾驶小型轿车离开,回家途中,晏某某与路边行道树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机构鉴定,晏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4.7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事故发生后,晏某某伤情严重,持续住院多天仍深度昏迷。经医生释明后出院,出院后的第二天,晏某某就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随后,晏某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要求同桌13人和组织者赔偿损失合计37万余元。晏某某的妻子及其未成年的儿子认为,“是同桌饮酒者把晏某某喝死了”。大部分的被告也认为不管是出于法律还是人情自己都应当出钱,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应该出多少,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关于各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如何承担,杨丽表示,死者晏某某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驾行为与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5%的责任;其他同桌饮酒者及组织者潘某某,按照过错程度合计承担15%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共同赔偿18653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针对同类型案例,法官提醒,共同饮酒作为一种日常的社会活动,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作为社会理性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同饮者对饮酒者也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 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万红卫介绍,如果同饮者没有尽到相应的照看义务,造成饮酒人死亡的,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组织者、饮酒者、劝饮者均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注意义务是有限的,该种注意义务只有当义务人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够构成侵权的责任。万红卫进一步介绍,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同桌饮酒人可能要担责:◆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一起喝酒; ◆ 过度劝酒、压酒; ◆ 酒后驾车、剧烈运动等未劝阻; ◆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万红卫解释,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情况是指饮酒者已经没有办法负担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同饮者要将其送到家中或者送到医院,不要让他发生人身伤害。 据了解,在本起案件中同桌有3人没有喝酒,甚至在参加酒席前和死者并不认识。但因为参与了酒席行为,就有提醒、劝阻、看护、照顾、护送等义务,所以他们有义务保证醉酒的人平安到家。在最后判决中,由于过错程度较轻,这三人共同承担0.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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