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九三学社向北京政协提案“经济适用房地区的教育问题”
http://www.bjzx.gov.cn/meeting_3th/tian/tian_file/0018.htm
政协北京市第十届二次会议党 派 团 体 提 案
第0018号
关于在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建立公立义务教育学校问题的建议
经济适用房住宅区的建设,改善了广大中低收入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保证了市政府危改工程的顺利实施,受到广大北京市民的热烈欢迎。
但是,有一些小区在建筑质量、物业管理、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其中,居民反映最多的问题是公共配套设施中的教育设施建设,未受到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没有达到规定的建筑面积和质量,缺乏严格的检查监督措施。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在建好的教育设施中,没有提供公立义务教育服务,而是采取高收费的民办教育形式。
许多业主花费几乎全部积蓄,或者通过向亲戚朋友借贷才筹足购房款,进住之后还要为孩子上学交纳巨额费用,实在无法承受。同时,他们也意识到,这是对孩子享受公立义务教育权利的侵犯。于是,纷纷向人大代表、政府领导、政协委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多次通过新闻媒体发出“我们要公立学校!”的强烈要求。
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员会认为,在经济适用房住宅区,特别是大型经济适用房住宅区,有必要建立公立学校,为适龄儿童提供“经济适用”的公立义务教育服务。首先,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其次,在经济适用房住宅区举办公立义务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再次,配套义务教育设施,是市委、市政府建设经济适用房住宅区,提高低收入市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调查,目前经济适用房住宅区的义务教育,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开发商违反规定,不建设或不按规划标准建设配套教育设施;二是开发商将建好的教育配套设施出租给教育产业集团,举办高收费的民办学校;三是利用现有教育设施,难以满足住户对义务教育的需求。
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政府对经济适用房住宅区是否举办公立义务教育没有明文规定。据了解,目前,国家对新建住宅区是否举办公立义务教育没有统一规定。北京市也没有制定相关政策。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对包括教育设施在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主要依据京政发[1994]72号文件。但是,在72号文件的《通知》中,对于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学校的性质----是公办还是可以民办,没有明确说明。
第二,市、区两级政府对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建设和使用的分级管理制度不合理。大多数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建设的规划、审批、立项和验收由市政府部门负责,而在投入使用之后的户籍、治安、教育等一系列事务由所在地区政府部门负责管理。这种模式容易导致一些开发商重视市政府的规定,而轻视区政府的要求。加上相关制度不健全,往往使区政府在纠正开发商违规行为的过程中,表现得无能为力。
第三,政府部门对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建设项目的事后检查力度不足。审批立项“纸上谈兵”,项目管理“虎头蛇尾”,事后验收“走马观花”,似乎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中的一种通病。在经济适用房住宅区的建设上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为解决好经济适用房住宅区义务教育问题,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员会特别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制定《北京市新建改建住宅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可以由主管副市长牵头,成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各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小组,起草《北京市新建改建住宅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然后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成为地方法规。
《条例》中要明确规定,达到一定建筑规模的新建、改建的经济适用房以及商品房住宅区,必须在规划中预留出符合国家标准的配套义务教育设施面积。然后,由政府出资,以公开招标方式,在预留的土地上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要求政府出资建义务教育学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经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3%的“教育事业费附加”,这项收费,应该用于投资建设公立义务教育学校。如果经费不足,应该由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
《条例》中应该规定,市政府规划建设的住宅区,由市政府负责筹措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资金;而区、县政府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则由区、县政府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同时,提出税收、费用减免等措施,鼓励住宅区开发商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这样的规定,既合法又合理,还可以避免发生开发商对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激励严重不足的问题。
第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开发商和民办义务教育举办主体的行为,良好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纠正开发商和民办教育举办主体的行为,以顺利解决开发商不建设或不按规划标准建设配套教育设施问题,以及教育产业集团开办的民办学校收费过高或乱收费问题。
按照目前的规定,开发商建好的小区教育设施产权归政府所有。开发商出租校舍,等于出租政府财产,属于严重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责令开发商立即改正,并予以处罚。哪一级政府批准开发商建设住宅区,由哪一级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纠正开发商行为。
对于已经批准在住宅区建立民办义务教育的产业集团,要严格检查其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其是否遵守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收费的规定。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既然是“公益性事业”,就不能采取“私利性企业”的方式收费,即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市场均衡价格收费。更不能利用自己是住宅区惟一学校的优势,而按照垄断价格收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但是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无疑义后方可以生效。教育部《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教监厅[2000]1号),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这项工作中,教育部要求“抓好民办学校管理”。强调指出,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收取一定比例的学费”。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并纠正少数举办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对建立在经济适用房住宅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尤其要严格审查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出参考指导价格。
第三,统一计划,协调行动,向新建、改建住宅区配置优质教育资源。
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根据义务教育人口数变化情况,统一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调整计划,会同区、县政府教育管理部门,采取协调行动,及时把计划中要撤并学校的资源,向新建、改建住宅区配置。这样既可以解决被撤并学校师资的出路问题,同时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
另外,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制定补贴、资助、奖励等政策,鼓励重点或示范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到新建、改建住宅区办分校,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四,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商建设非义务教育设施,举办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高中学校和社区学院。
开发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目前发生的部分开发商不愿意建设、拖延建设、不按规划标准建设教育配套设施,或者出租教育设施举办高收费民办义务教育等违规行为,根本原因在于开发商预期建设教育配套设施的收益,小于住房销售收入。把建好的教育设施的产权无条件交给政府,则只有成本,没有收益,因而积极性严重不足。
如果通过减免税收等措施,激励开发商在保证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或者积极支持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建设非义务教育设施,举办按照市场价格收费的高中学校和社区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生,自行管理,既可以满足开发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又可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同教育形式的需求,可谓是一箭双雕之举。
第五,联合各方面力量,全面加强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工作。
建立由人大代表、市区教育部门负责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业主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小组”,一年一次,定期对大型社区公立义务教育设施的建设情况和义务教育学校的举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检查、评估和整改的结果,要在政府公报和媒体上公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