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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万中小国企获通行证 任何MBO均会致国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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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址不再展示 2005年05月08日 22:33 中国经济周刊
4月14日,国资委和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可谓是决定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命运的风向标。这项首开记录,直言国有企业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规定,被业界普遍认为是十四万七千家中小国有企业MBO(管理层收购)的尚方宝剑。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明军/北京报道
14万中小国企获MBO“通行证”
《暂行规定》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截至2003年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15万户,其中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14.7万户,占98%。这14.7万家中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到底占有多少资产,尚不得而知。不过,一般认为这些企业绝大多数是省级国资委以下主管的企业。而此前,县级以下(含县级)国资委控制的部分国有企业产权,多年以前就早已开始转让。
尽管管理层收购中小国有企业,以及中小国有控股企业的政策,已经全面松动,但《暂行规定》仍然引起很大争议。国资委的内部一些人士总体上给予正面评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相关人士表示沉默。一些学者则表示了极大的反对。
有比无好
国资委称,新出台的《暂行规定》,“对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一步加以引导和规范,维护好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既适应我国当前的国情,也符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专家平新乔指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也是非常进步、积极、大胆的措施。以前对于国有企业的处理,并没有具体的规范措施。但是郎咸平把向管理层转让(MBO)问题提出来了,只不过他提出的是要回到以前的路子上去。
他认为,与2003年的9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相比,这项政策的操作性更强,这为国有企业的下一步改革提供了新的平台。
国资委规定,为中小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立下了“规矩”,如5个限制代表“保姆”现在可以买中小国企,但需要公开买,不能参与定价,竞标要公开。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指出,制定《暂行规定》可以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另一方面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这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管理层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争议仍在
该规定出台后,尽管一些人士表现出欢迎态度,但争议依然很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权威专家对此表示了沉默。他指出,由于与国资委政策出台人士很熟,不便发表意见;郎咸平、左大培、韩德强等专家,表达了一致的主张全面禁止MBO的观点。
左大培等指出,原则上应该全面禁止大、中、小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层收购行为。MBO行为的产权改革,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认为,大型国有企业的MBO行为也应全部禁止。主要的原因是中国的法制化条件不成熟。根据郎咸平的研究,包括海尔、柯林科尔,长虹,都存在管理层收购国有股权的MBO行为。这就是说,保姆(管理层)存在转为主人的情况。
郎咸平在4月15日开始,即国资委发布《暂行规定》的此后几天,连续发表了相关观点,并以新的案例进行佐证。
国内部分主张全面禁止MBO的专家认为,任何MBO都无一例外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要么是维持现状,要么是实行股票普遍持有、管理层可以多得等办法。“但是管理层不能控股,可以多分一点。”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专家左大培向《中国经济周刊》如是说。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专家平新乔则认为,管理层收购的问题是如何规范,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而不是回到以前的老路上去。因为真的要管理层收购,在公正的条件下,管理层不一定收购得了。
据悉,管理层收购国有企业,常用的办法是空手套狼,即用国有企业自己的资产做信托抵押的资金,以委托收购、间接收购(管理层背后操作)的形式,即自买自卖,获得企业国有产权。《暂行规定》尽管规定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但具体操作如何,仍有待于观望。
大型国企未来MBO是否可能
《暂行规定》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有相关人士表示,大型国有企业的MBO可能仍无时间表。此前,国资委相关人士表示,大型国有企业不能MBO,是中央高层的决定。国资委并无发言权。尽管如此,《暂行规定》似乎还是为大型国企未来MBO暗含了某些可能。
因为《暂行规定》作为MBO操作性强的正式文件出台,本身说明了一种方向。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一位学者指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可以转让的,只是转让给谁的问题,而管理层只要条件具备就可以。
此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暂行规定》是对3号令的补充。同时,《暂行规定》对96号文规定的原则、要求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因此也是对96号文的具体贯彻落实。
3号令,是2003年底,即96号文出台后一个月,国资委、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而全面松动中小国有企业的MBO的暂行规定,是在一年多以后。
大型国有企业的期权试点也给人一些联想。
国资委透露,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或期权试点工作,国资委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专项的办法。国资委指出,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属于国家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内容,是对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目的是要在国有企业中推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本质区别。
而上述观点似乎与郎咸平等学者的观点吻合。郎咸平认为,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好坏,与产权是否转让无关,而管理层完全可以从社会招聘。这一点,从国际企业的经营业绩就能证明。
不过,有专家指出,股权或期权试点,导致管理层获得国有部分产权,更有利于管理层对整个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的控股,利于整个国企的管理层收购。这之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TCL。通过设定盈利的目标,TCL完成成绩,从而实现了国有股的有效减持。
但一位专家认为,国际上大型国有企业让管理层收购尚无案例,事实上管理层收购大型国有企业股权,根本是无法完成的。但是允不允许,和是否收购得了是两回事。
按照《暂行规定》,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小国有企业等的区别,将采用国家关于企业类型划分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另一个是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对工业企业而言,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销售额3亿元以上、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企业就属于大型企业。按此计算,目前所有的中央企业和省级国资控制的企业,应都属于大型企业。
北京大学学者周其仁则回避了国有股权是否该卖给管理层的问题。他指出,关于改革的深层次问题,需要加快动手,否则改革难度在加大,越拖问题越严重。问题的关键是一些权力应该交给企业,比如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的比例问题;一些垄断性行业的收入过高问题,电力部扫地的工资达到4800块一月。从竞争开放的角度看,应该按经济规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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