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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咋光看不回答嗫?我来说我的看法
在大多数的感觉来看,这家人好像实在不应该再得到保险理赔了。不是吗?人家车主已经给你们出了医药费和住院费了,保险公司要是再赔给你,那你家可算捞足了。。。。
其实不然。我们可以先明确一个概念,损害填补原则。这是保险法中一个独特的原则,也就是说,保险追求的是对被保险人风险损失的填补,而不能超过损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能从保险中获利。但是,这里的保险说的是财产保险,因为财产的损失是可以用有形资产这个形式进行填补的,而人身保险合同则不然,由于人身的伤害是不能完全用钱衡量的,所以,保险法的主流观点认为人身伤害保险是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的。
我们再来看这个事儿,这里其实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和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车主这边,人家愿意出钱给孩子看病,孩子家里人愿意接受,这个民事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关系。这家人依据保险合同要求理赔,保险公司根本管不着是否有人已经赔了,就按照保险合同老老实实给钱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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