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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贷款买房的GG,JJ,DD,MM开来看---大家一起维护你的权利!!!!住房按揭保险有猫腻 上海人拍案而起
住房按揭保险有猫腻 上海人拍案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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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址不再展示 2001年09月09日 16:59 南方网-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徐香上海报道

  “这个官司我赢定了!”在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冯艳容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显得信心十足。冯艳容因购房办理抵押贷款保险时被要求一次性付保费而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浦东分公司送上法庭。


  这是一起关系到上海66万贷款买房投保人切身利益的的官司。而法院的判决将直接影响到现行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实施办法,从而影响到被保险公司视为“香饽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市场。

  房产抵押贷款保险究竟怎么付

  根据保险常识,保险期在一年以上的,保险费是按年,有时甚至按月支付的。就在当事人冯艳容提供的与人保签订的格式合同保单中也没有一次性付清这一栏,而是将“保险费每年人民币(大写)共”一栏中,但在办理保险时,业务员当场将“每年”两字划掉,所填写的金额由每年的数字改为一次性付清的总保险金额。

  对于该项保险的具体条款的质疑,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会众口一词地回复:买房贷款先保险是统一规定,银行要求;条款雷同,一次付钱则是行业规矩。

  去年12月21日,冯艳容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被告知贷款期为24年的房产抵押保险共计2917.20元要一次性付清,否则不予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但《上海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1996年4月1日颁布)第八章第27条明文规定:“保险费按保险公司规定确定,保险费按年支付。”据此冯艳容认为保险公司构成侵权,遂提出上诉。冯艳容认为,保险费应该可以逐年支付。

  几乎与冯艳容同一时间,另一位投保客户,复旦大学教师俞宙明也向法院提出类似诉讼。指控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交易优势地位,制订不公平条款,非法侵占投保人合法权益”,无偿占有了自己未来30年的利息收益。

  一家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如果逐年收取保费,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保险公司不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界人士告诉记者,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用保险术语来说叫“趸缴”,随后就开始还款。随着时间的推进,贷款人欠银行的钱越来越少。如果说贷款人在银行有70%或者80%的贷款,担保100%的房产是合理的,那么只有10%的贷款时,还要担保100%的房产就不是很合理。银行的风险逐渐减少,贷款人为银行承担的风险为什么不能逐渐减少呢?

  有折扣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

  如果说保险费的收取是公开的猫腻,保费的折扣则完全是暗箱操作。。一位徐先生在办理抵押公证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一次性付清可以打8折。”体现形式是将保险年费率从万分之五改为万分之四。一位银行界人士甚至告诉记者,如果有关系的话,甚至还可以打到7折甚至更低。

  复旦大学退休教师任志强、常士旭今夏买房贷款办保险前,按发展商的再三关照要求打折,可保险公司的回复却是“岂有此说”,即便一旁的房产公司业务员有名有姓地作证“前几天陪来的客户是打了折的”也无济于事。就连办买房公证的人员也奇怪:“你们的保险费在相同房价里是最高的”。

  此项保险的不规范性还体现在不同保险公司提供的不同保单。此外还有传言,各保险公司间为了争抢保单,纷纷给银行30%-50%的回扣,但是还是要按照100%的保费金额缴税。而拿到高额回扣的单位,却仅仅出一张收据就可以了,这就给私设小金库留下了余地。而由于这项保险已成为部分银行和保险公司稳定收入的重要来源。虽然房屋抵押贷款必须买保险是人民银行的规定,而由于内中存在这些“好处”,不少按揭银行便违反了不能指定保险公司的规定,而是根据各保险公司提供的手续费高低来指定。

  对于这些传言所说的猫腻,记者求证时,银行和保险公司都予以否定。但投保人没有选择保险公司权利,一般由银行指定一家保险公司办理该项保险业务,却几乎是上海所有投保人所面临的事实。

  住房贷款保险存在有无必要

  住房抵押贷款必须要有相应的担保,这是依据1998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上海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23条也规定:借款人应按贷款银行指定的险种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办理抵押物保险。

  按照银行的解释,要求借款人进行财产保险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但有专家指出,银行在办理按揭时,已要求房屋作为抵押,再要求购房者买保险,这样做似乎不合情理。

  有法律专家指出,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规避风险。可买房人投保,保的却是银行贷款的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与在其后国家颁布的《保险法》明确的投保自愿原则存在相悖之处。

  因此,有人提出:倘若这种强制保险的前提是为了保障银行的贷款风险,那么让银行自己出资投一份“贷款风险险”岂非更加合理?同时有人提出疑问,贷款买房,强行搭售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否有违《公司法》。

  保险公司面临还款压力据最新了解,针对上海住房险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关方面正在酝酿改革。据了解,正在审议中的上海个人住房保险改革方案,将承保的责任范围扩大到借款人若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一定标准承担还贷保险责任,同时保费适当下降。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乌通元先生表示,这次的调整决不仅仅是费率降低。原来保费是根据住房价格制订的,现在将由消费者的贷款余额决定,如果贷款余额逐年下降,保险公司将计算利息因素,同步下降保费。他说,所有的调整都是从考虑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至于具体条款还在商议之中,不能公开。

  然而眼下,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一个最直接的压力就是,一旦上海的2个市民赢了这场官司的话,上海的66万贷款买房投保人,以平均每人房子价值30万元、贷款20年、保险年费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话,涉及保险总金额高达近20亿元人民币。如果他们都通过各种途径提出类似请求,返还多收取的保险费,这样,保险公司将直接面临巨大的还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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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10 09:23:3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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