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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次罚单,万余元的罚款----杜宝良开始控告交警!
2005年06月15日 10:59 【文章字体:大 中 小】
6月14日,“105次罚单”事件的主人公杜宝良,终于决定向法院讨个说法。在他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中,他请求法院确认交管部门行政处罚违法,同时申请撤销处罚决定,退还已缴纳的罚款。
我们关注此案,并非因为主人公的身份,一名安徽来京的普通菜农,虽然,这与大众心目中的“弱势群体”形象吻合。而含辛茹苦一年的卖菜收入被迫缴了罚款,更是引致舆论关注同情的关键。然而,正如交通警察不能把“日晒雨淋、辛勤执法”当作职权滥用的托词,杜宝良的菜农身份,杜宝良“起早贪黑”的艰辛,也不能成为他抗拒为“违法”行为埋单的借口。
我们关注杜宝良案,源于他是以一名普通公民的身份,以法律为武器,对执法部门的“程序瑕疵”提出了质疑,而这一潜在的“瑕疵”,正无形中影响着多数人的利益。
他以道路标牌的“不标准”质疑自己的“违法者”身份,以《处罚决定书》的缺失质疑程序的完整性,以“书面告知”义务的错漏质疑处罚的合法性。他把我们的目光延伸到更为深远的层面,政府部门的职能到底是管理还是服务?执法成本的简约是否应以个人利益损害为代价?立法机构出台法律时,是否应在维持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同时,更多地注重现实性与操作性?
在这一点上,无论杜宝良开的是破破烂烂的农用车,还是价值千万的名牌跑车,对他走向法院的选择,我们都会给予关注。因为,在拥有公权力的政府部门面前,每位普通公民,都是“弱势群体”的一员。
是的,面对道路标牌“不合标准”的质疑,警方可以辩称这是不言而喻的常例;针对《处罚决定书》的缺失,有关部门可以以牡丹卡技术限制为由应对;而面对“书面告知”未能履行的质问,执法者也会摆出很多苦衷,比如,民警已经在杜宝良第40次违章时通知了其挂靠单位,又或者,北京市已采取上网查询、声讯电话、收费短信等多种途径方便司机查询违章信息。
然而,作为拥有强大人财物力,配备高科技管理手段的政府分支,我们有理由对他们的工作力度多几许期盼;作为代表国家执行交通法规的机构,我们有必要对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提出更高的要求。
电子监控仪器、公路测速设备陆续装备,既减轻了民警工作压力,也为交通管理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是,如果没有真正实现“服务、管理并重”意识的转变,高科技手段只会给警民关系带来更大的对立。而不够端正的执法心态,以及或为部门利益、或为指标摊派主导的罚款行为,将使执法行为失去公信力。而法律意识的薄弱,将使行政行为在法律质疑之前面临“合法性”的丧失。
事实上,如果多一些服务意识,民警可能会在执法中自觉处理好“教育与惩罚”的关系,做到施罚有度,罚之有据,使受罚者在心服口服的同时,避免重犯之可能。多几条免费的手机短信,多几次善意的电话通知,都可能使杜宝良离“万元罚单”更远一步,也大大减少交管部门走向被告席的频率。
其实,如果多一点法律意识,“不合标准”的标志牌绝不会被“不言而喻”默认。受限于“技术原因”的《处罚通知书》发放问题一定会被及时解决。
有关部门会更早注意到地方法规里的“书面告知”与现实运用的脱节,从而及早提出修正或补充的建议,避免成为立法瑕疵的替罪羊。
这里的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归根结底,都源自政府部门的一份责任感,正是出于对这份责任感的期盼,杜宝良才求助于法律。而我们关注此案,也正是希望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与政府部门的责任感一起,成为整个社会和谐运行的中流砥柱。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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