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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10565 |
魅 力 值:2557 |
龙 币:19280 |
积 分:11288.5 |
注册日期:2001-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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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是不是也要查呢?
尊敬的万网客户:
您好!
为配合国家清理整顿互联网秩序的工作,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我们将在近期按照公安、通讯及新闻等相关管理机关的要求对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客户进行相关的检查。本函所称的"电子公告" 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在获准经营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您在托管/租用我公司的主机上提供电子公告服务,请您:
1. 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将您依法在当地电信/通讯/新闻管理机关备案并获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批准文件传真或者邮寄至我公司;
2. 同时在您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号并完善相关的服务规则;
3. 请您认真阅读相关法规并按照法规要求对电子公告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监控;
如您进行上述工作有任何困难,请在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前自行将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关闭。
如在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十二时之前我公司尚未收到您发来的获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文件,我公司将代您关闭该等电子公告系统并不再另行通知您,在您向我公司提交合格的获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文件后,我们将为您开通电子公告服务。
万网在此提请您遵守国家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电子公告的相关规定,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感谢您对万网一如既往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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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曰:没有知识也要有常识,没有常识也要会掩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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