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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当头浇盆凉水:
我认为物权法草案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给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
该条规定的是小区绿地、停车位、道路等公共部位的所有权(使用权)问题,根据此条规定,此种权属划分首先应当按照约定,也就是说,只要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在合同里加上一句: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业主的满腔热血恐怕只能落空了。反对?反对无效。因为开发商会告诉你别的项目也一样。
如果说现行的法律不做任何规定还能给业主以维权的空间(不管结果如何,至少还能一提),那么以后开发商控制停车位的所有权恐怕就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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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周昔论剑,儒服佩青锋。
示之以虚空,后发先以至。
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
举手断浮云,横斩千峰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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