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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识法录之一:王海败诉的理由
王海败诉的理由

自称“刁民”的王海,近来运气颇恶,其“知假买假”案不时地被法院判决败诉。据说,法院判决败诉的理由是:王海“知假买假”,不属于法律上的“消费者”,无权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打假英雄”反被法院打落下马,实在令爱惜英雄的人们愤愤不平。不平与不忿之余,人们气咻咻地质问道:“你凭什么证明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呢?‘知假买假’之类一加一等二似的问题为什么总要争来争去呢?”问题真的如此简单?
  王海“知假买假”后又到法院叫屈喊冤,请求双倍赔偿,其起诉的理由是“我被欺诈了”,按“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不难看出,“欺诈”是否存在是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前提。如王海未受到欺诈,则王海必败无疑。故此,有关“知假买假”类纠纷应否双倍赔偿的问题,其争议的焦点应当是“王海知假又买假,是否受到欺诈?”而不主要是所谓“王海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笔者以为,法院判决王海败诉是正确的,但以王海不是消费者为由下判,理由值得探讨。
  欺诈,在法律上是指“捏造事实并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为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欺诈,不仅要看有无捏造事实,而且还要看相对人是否陷入错误。就“知假买假”而言,商家“以假充真”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但问题的核心是王海并未陷入错误。王海之所以“买假”,并非商家捏造事实所致,而是出于自己的其他考虑,“捏造”已不是王海“购买”的原因,“捏造”与“购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购买假货时,王海头脑里是清醒的,属于自愿买假,也就是说,王海的所谓“损失”是自愿造成的。假如某人将手里的一根稻草说成金条,我明知他在诳我,却自愿受害,将稻草当作金条购买,我能以被骗为由,反咬一口,请求法院判给我两根金条吗?法官给我的判词恐怕不是金条,而是捏着稻草回家。
  以假充真,当然是违法的,可予以行政处罚,但是法律决不赞成人们利用别人的违法来“故意制造”损失,然后再通过法院谋取利益。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时,都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这是法律上的基本原理。其背后的理在于:违法虽为法律所不允,但实际上违法又是任何一个社会所时常发生,无法避免的。为此,法律不允许人们利用别人违法,乱上加乱,自造损失。法律作此要求的另一个理由是,损害发生时,受害人最可能也最有积极性去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须知,损失的扩大不仅于本人无补,而且于社会无益。
  为王海们摇旗呐喊的人们的主要理由是:王海们的行为是对不法行为的有力制裁,可以有效地防止这种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这样的想法实际上是将法律功能神话,以为法律是万能的。就现状而言,售假行为大量发生,如果要通过王海们的诉讼来制止,显然一个、两个王海不足以成“大事”,必须有成千上万个王海打假才成。假如真有成千上万的王海以打假为业,形成“万家诉讼”的局面,国家需要配备多少法官,纳税人需要支付多少税款来维持法院运转?剥去王海们“打假英雄”的外衣,王海们不过是将纳税人所养育的法官变成他们赚钱的机器而已。
  王海们打假已经几年,但打假的结果除去肥了“英雄”,赢得一时效应,假货难道真的被打少了吗?假货充斥市场当然令人深恶痛绝,但假货绝非依赖王海们的打假或法院的判罚就能销声匿迹。假货的消减应主要通过市场竞争,以优胜劣汰形式来实现的。长虹一夜降价,大批劣质彩电被淘汰出局,这是法院和王海们永远做不到的。法制是我们渴求的,但在追求法制的过程中,不要无由来地相信法律是万能的,更不要相信法律可以压制所有的“恶”。市场的力量是法律和法院所永远无法替代的。
  诉讼是一种不得已的行为,国家在任何时候不应鼓励人们诉讼,使公民养成一种喜讼倾向,通过诉讼到法院找饭吃,这是原则。如果哪一天,法院演变为职业诉讼者们赢利的机构,法院将会被讼案所吞没。在任何一个社会,司法都是一个稀缺的资源,为此,国家从司法政策角度考虑,应当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所谓转型实质上是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在这一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中,如何保护真正的弱者不受血淋淋的剥夺,如何保护民权不受强权凌辱,使绝望的人们沐浴正义的阳光,这才是法院神圣的使命所在。法官们的担子已经很沉,很沉,法官们的正业应当很多,很多,万不可让他们成为以诉讼为业的人们的“创收”工具。
恨假货以致爱王海的人们,指责判决王海败诉的法官们为“爱挑剔动机,是道德理想主义者”。这种指责是否正确,另当别论,但对于法律问题不从法律、法理上论证,而是大而化之地从道德上指责,是法律分析的大忌。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即使道德标准同一,其内涵时常也不确定。要求法官以不确定的道德标准去评判法律上的是非,如何理得清,判得明?
2005-09-05 21:19:4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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