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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认结束-----感觉却很悲哀:当个老百姓真可怜
指认结束-----感觉却很悲哀:当个老百姓真可怜
接到对方已到的通知电话,我和LG在9点02分又来到派出所.稍等了一会儿后,派出所警官带我们到警体馆隔着窗子指认凶手.有13人一字排开站着.LG指着其中一个说是就离开了.本身这次指认就是走程序.事先我们已经和警官多次讲明:事主一开始眼镜被打飞就看不清楚后来参与殴打的那些人,更何况当时他被打得头也抬不起来,哪里有机会去仔细看呢.其余的当事人或目击证人也许还能认出来几个,可派出所不要求他们来辨认.
辨认结束警官让我们去门卫的屋子里等候,进去时正看到门卫的小伙子在换衣服.咦?面熟啊.原来他也是我们辨认中的一个.等待了大约半个小时多,姜警官拿来一份指认笔录?让我们签字.
我们看了一下内容,发现里面提到殴打原因是发生了口角.我们不认同.因为对方骂了我们,我们却并没有回骂,只是让他站住把话说清楚.我们把这个问题提了出来,姜警官就拿去修改了.过了好一会儿修改回来我再看,前边改了,后边还是"口角"我指出并说不用修改了,已经10点多了很晚了.可姜警官不同意,还是拿着去改了回来.至于后面"其余的指认不出来"的说明,我问不用写没了眼镜所以看不清楚的原因吗?姜警官说不用.
临走前姜警官问我们有什么要求.我说要严惩凶手,尤其是那几个穿制服上来打人的,查清楚他们的所在单位,并且要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
姜警官说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派出所有调解一次的义务.可以合理的范围内要求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等.但是一旦达成调解就不能翻悔.也没有了继续追究的权利.我就问那几个行凶的人呢?那他们就不用受惩罚了.姜警官说要调解就没有惩罚;要惩罚就没有调解理赔.要理赔就得上法院.
我真是不理解呀.法律究竟保护了老百姓什么?作为一个老百姓受了最明显的伤害,遵纪守法的去报案,频频追问催促信访还拖到两个月案件才明朗,如果想要得到赔偿就得放弃追问凶手的罪责.作为一个有钱有权的单位或个人,完全可以利用这一点仗势欺人趾高气扬为所欲为了.有多少前例可以说明:钱能摆平一切呀.
尤其是作为比较贫穷的伤害对象欺负起来就更容易了.派出所明确规定,受伤害的一方需要自己先出钱去看病,如果你没钱,还敢住院吗?如果你没钱,还敢去照片子吗?如果你没钱,还敢去医院吗?如果你没钱,还敢不接受对方为了摆脱麻烦而施舍出来的一点钱吗?
你可以说我们没到这种地步,我们有钱看病,有钱请律师,有钱去追究下去.那你面对的是另外一座高山.听说法院对这种事的处理期会更长.做客新浪时,律师曾经告诉过我,拖个两三年是常事.更别说还要再赔上无数的精力了.
那么法律到底保护了我们什么?我忍不住激动,把上述话讲给姜警官听.这样的后果只能鼓励那些有钱有权有能力的人或单位更多的去使用暴力,使社会上更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加重派出所和法院的工作量,浪费了纳税人的钱,引起更多人对法律的质疑和不满.
姜警官说他们管不了这个,法律是上面的人制定的,可以去反映.我当然要向上反映.这也是我主动遭遇法律的一个目的.临走时我回答要和律师商量就回家了.路上LG责怪我不该那么激动.到家已经将近晚上11点了.
这就是我今天所经历的过程.
2005-09-09 00:22:2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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