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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见义勇为”
这四个字,小学生都会说。整个词看似很现代,没想到它的历史竟是如此古老: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论语•为政》中就出现了它的否定形式:“见义不为,无勇也。”《东周列国志》中也有“见义勇为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其中的义,就可以理解为正义。
不过,这个词似乎只适用市井小民,好像与官员、机构无关。这无疑是误解,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和法制国家中,正义是需要靠法律来伸张的,群众自己不能随便“伸张正义”。通观今日的“见义勇为”者,非死即伤,如果你全身而退,麻烦就来了:你一定是伤害了某一个“当事人”,惹上官司了!死了的最利索,追认个烈士,家属有抚恤金拿;伤了的最痛苦,往往连医疗费都没人出,苦了自己,拖累了全家。这是实实在在的事实。
其实,真正应该见义勇为的是那些负有社会管理责任的公务员们。如果他们工作做得好,社会安静,没有大事发生,还需要市井小民去“见义勇为”吗?
老子有句名言:“无为而无不为”。一般人都把它解释为一种消极的、不主动的工作方法;与世无争,忍小谋大。笔者以为,其实老子可能完全是指只要做事周全,以后就可以省事了这样一种境界。该为不为,不仅无勇,可能还有私。
因此,“见义勇为”其实是政府部门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应该用市井小民来做的事情。国外不鼓励公民的“见义勇为”,大概就是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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