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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忽视业主权益的保障
http://zqb.cyol.com/gb/zqb/2005-11/09/content_88855.htm
2005年11月09日
康劲
所谓业主,顾名思义,就是房屋的法定所有人,而物业公司,则受雇于房屋所有人,为所有人提供服务。业主和物业公司,在法律上讲都是平等的利益主体,但是,从关系上讲是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关系,通俗点讲就是“主人与仆人”的关系。但如今,这种关系在一些地方似乎发生了倒置:作为被服务者的业主,无法享受到主人的尊荣感,而作为服务者的物业公司,却成为为所欲为的“小霸王”。
家住北京望京风格雅园的业主甘先生刚刚收到法院的传票,他因拖欠物业费被诉上法庭。甘先生说,他不是不愿意交,只是气愤物业公司光收钱不干活,他家的门禁系统报修快1年了,物业也没管,但收物业费却很积极。“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凭什么让我交钱?”甘先生气愤地说。
据11月8日《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说,有甘先生这种想法和类似遭遇的业主,太多太多。著名歌手朱明瑛,因为欠缴物业费,两次被同一家物业公司起诉。她之所以拖欠物业费,是因为该物业公司系非法进驻,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征得大部分业主同意,更不是在招投标中胜出。但最后的结果是,法院判决朱明瑛应缴清所拖欠的物业费并赔偿物业公司的损失。同样,北京市公安局一位女刑警因为拖欠物业管理费用,被拘留15天。
不论是朱明瑛、女刑警,还是甘先生,真的是他们交不起物业费吗?非也!他们和许多业主一样,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只有通过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炒”物业公司的鱿鱼吗?或者,通过少缴物业费的方式,责成物业公司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吗?这些在许多地方都办不到。
目前,当业主入住时,往往必须和开发商内定的物业公司签订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并缴纳物业费,否则无法入住。可见,业主对物业公司,首先是没有选择权,其次,是没有协商谈判的程序,完全是一种被动接受。业主没有选择权和协商权,自然更不可能有制约权,物业公司于是成了“合法”的霸王。
众所周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不平等条件下签订的格式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目前的状况是,有的法院在受理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的诉讼中,只看合同文本,第一不确定合同本身的合法性,第二不考虑合同中规定的服务项目是否落实,只考虑业主的钱是否到了物业公司的腰包,没有交钱就判业主败诉。
当然,依法判决业主败诉,从法律意义和程序上也许不存在错误,但此类判决和依法执行的过分渲染,也会造成另外一些对业主方面有失公平的影响。某法院曾下发审判意见,业主委员会只能以物业公司为被告,与物业无关的、个别的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不仅意味着,业主委员会不能想告谁就告谁,而且也不能为具体的单个业主维权了。
从业主一方来说,属于弱势群体;从物业一方来说,属于强势群体。我们在依法保障物业公司正当权益的时候,也要呼吁社会各方包括司法机关,切实解决一些物业公司肆意侵犯业主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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