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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小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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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普下法,《食品卫生法》中关于无照进行食品加工的处罚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

还有就是如果出现食物中毒的情况下的处罚条款

第九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得,发言到此结束。此帖献给网上所有组织过自加工食品jc的邻居们!
2005-11-15 13:59:1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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