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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部手机被判12年 私挪3600万被判9年
标题: 偷一部手机被判12年
2005年5月27日晚11时许,胡某将自己的宝马车停在贵阳市某大厦停车场,胡某停好车离去后,发现手机掉在了车上,便让自己的朋友丁某去宝马车上将手机取回。丁某在停车场将车门打开后,一直找不到手机,站在丁某身后的大厦保安王勋波一眼看到胡某的手机放在汽车车门槽内,便趁丁某不备,将手机拿走,5月 30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贵州省开阳县将王勋波抓获。经查,王勋波盗走的手机为诺基亚VERTU,该手机全球限量发行,是纯黄金和蓝宝石制造,具有收藏价值,其余部分为全真皮的。贵阳市物价局认证中心根据诺基亚VERTU手机的市场销售价和收藏价值,确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38000元。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以盗窃罪判处王勋波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后,王勋波以“主观上认识错误,不知道该手机价值如此高,手机已归还失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勋波盗窃诺基亚VERTU手机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2005年11月18日《贵州都市报》)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阮磊 为您报道 兰州市某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将单位3600万余元资金转入其个人及其亲戚的账户用于经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近日重审后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任职2年 挪用3600万元
李梅于1995年5月至1997年6月担任兰州市某城市信用社主任,她先后与另外一家信用合作社、甘肃省融资中心、兰州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甘肃省某供应公司(法人代表为李梅之兄)等单位签订虚假拆借合同,将本单位3670万元转入其个人经营的公司及典当行用于经营,后又将其中2100万元汇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广西证券上海营业部私人账户,用于其个人高息存款、个人炒股,又将其中1500余万元用于兰州市某典当行进行营利活动。后经证实,某公司是李梅开办的,某典当行也是李梅开办的,法人代表只是挂名,股东都是虚假的,具体经营情况都是由李梅负责。
侵占资金40余万元
李梅还于1997年3月将信用社账外存款55万余元转移,李梅除将一部分支付其他单位存款手续费外,还将其中45万余元占为己有。破案后,警方追回赃款484万余元及房产、汽车、家具等物。目前这些赃款、赃物均已发还兰州市某银行。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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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便是落了我牙,歪了我嘴,瘸了我腿,折了我手,天赐与我这般儿歹症候,尚兀自不肯休!
则除是阎王亲自唤,鬼神自来勾。三魂归地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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