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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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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孙英杰案件疑点 法院缘何匆匆判决
出人头地的美妙之处,在于它能让人铤而走险。在比赛中服药以拔高成绩,早已不是新鲜事,只不过中国人后来居上青出于蓝而已。在发誓“吃错了药”的同时,再挤出满脸无辜状,更是所有冒险者“穿帮”后的规定动作,无论本·约翰逊还是马拉多纳,几乎莫不如此。笔者老觉得,这些人身边的似乎全都是好药,以至于经常被“错吃”,因为至今没听
说有谁“错吃”了巴豆,一上场就屁滚尿流地一泻千里。

但黑龙江省五大连池法院的一桩“胜诉”判决,却让笔者觉得自己“吃错了药”。在这起从原告起诉到判决书送达仅耗时31天的官司中,根据孙英杰师徒秘密“侦查”的结果,凭借着于海江的高度合作的“供认不讳”,这家法院运用民事简易程序,迅速查明了一起涉嫌“投毒”的刑事案件,然后再用民事法律“依法”判决堂师弟的“投毒”行为,构成了对孙英杰名誉权的侵犯。难怪身陷兴奋剂丑闻难以自拔的孙英杰“赛后”激动地认为,她这下终于“清白”了。

但正像赢了网球冠军的象棋,还不等于能战胜网球冠军一样,莫名其妙地把官司赢了,孙英杰还不能说自己就是清白了,除非大家都像她和五大连池法院一样也“吃错了药”。

首先,堂师弟表达崇敬的方式几近白痴,孙英杰“吃错药”的过程又过分蹊跷,坊间对这些细节的质疑已经很多了。笔者看到的故事是,于海江在天安门附近的厕所里,碰巧能“捡”到一包“强力补”,尝了几个月觉得疗效还行,因为心疼自己“无比崇拜”的孙英杰每次跑完都太辛苦,自己才悄悄塞到她撇下的罐头瓶里,而后者恰好就把这份好心意给“吃错”了,才导致创造了佳绩后的孙英杰尿检阳性了。笔者觉得,双方当事人嘴里讲出的这个故事,怎么看都像是在跟全国人民开国际玩笑。

其次,司法机关不是尿检机构,民事法庭也不会用心钻研一份尿检的标本,哪怕它是世界冠军的小便。何况即使是权威机构,恐怕也只能检出尿样是否阳性,仍不能确定被孙英杰错吃了的“大力丸”,到底是被何人“投放”的。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仅仅是符合诉讼法要求的证据,假如原被告当庭一唱一和地愿打愿挨,法庭也多半无从了解事情的真相。本案孙英杰既然提起的是名誉权诉讼,除非五大连池法院自己也“吃错了药”,否则它关心的就应当只是于海江是否捏造事实诽谤或口出恶言侮辱了她,以及这些行为是否造成了她的社会评价降低,根本不必涉及“大力丸”投放的细节。因此,拿名誉权胜诉讨还“吃错了药”的清白,孙英杰连最直接的目的都难以得逞。

第三,孙英杰的名誉因媒体报道而降低,而媒体报道又是源自那该死的尿检结果,受众因此对她深感不齿,实际上与于海江的“投毒”行为无关。庭审查明的事实是,就算于海江真的是那个投错了药的小青年,由于既没有捏造孙英杰“吃错了药”的事实,也没说过侮辱了这位堂师姐“吃错药了”的言论,其行为只能损害孙英杰的健康,连带着让咱们国家十运会的“良好声誉”“坐蜡”,与孙英杰的社会评价降低断然没有因果关系——他不过是希望这位偶像在“吃错了药”以后能“箭步如飞”地一马当先。笔者注意到,在“供认不讳”即将败诉时,他还基本上做到了无怨无悔。可惜,按照现行法律要求的起诉条件,孙英杰如此起诉于海江侵犯自己名誉权,根本就不能立案。

五大连池法院能迅速“侦破”如此大案,想必能名声大噪,但人民法院急当事人之所急,毕竟要有章法不是这么个急法。本案号称关涉于海江的“投毒”行为,又因孙英杰的影响力为外界所瞩目,以人民法院一遇大事便不知所措的习惯,本案似乎没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再说即使适用了简易程序,除非被告人充分合作,否则连起码的程序时间都难以保证全案能在30天内审结出判,问题是于海江有何必要和胆识,与法院和自己的偶像如此“合作”?莫非在这件事上,苦命的于海江和倒霉的五大连池法院,都和孙英杰一样,“吃错了药”不成?

正常的理解似乎只有一个,那就是孙英杰和他周围的高参们,共同策划了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名誉权纠纷案”,只可惜策划人的脑子,显然还不够灵光,要不就是他也“尿检阳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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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一只温暖的小狗!汪汪~~
2005-12-28 18:15:1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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