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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分不到"红利" 如何把物业收益装进业主口袋
2006年03月08日08:57 新京报
按照国家法律及北京市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归业主所有。
而现实情况却是,目前物业的经营性收益似乎都装进了物业公司的口袋,大多数业主不仅没有分到物业经营的“红利”,甚至连这些钱是否存在、有多少都不清楚。不过这一情况已经被打破———昨天上午,华远·尚都国际中心、华远·华盈大厦首次向业主兑现物业的经营性收益,其中包括广告经营、场地租赁、停车场收费等收入,总额高达115万元。这一消息让许多人为之振奋,专家称此举有示范作用,媒体也发出感慨———“管家终于把钱还给主人了”(见3月7日《法制晚报》)。
的确,主人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钱,管家终于摆正了自己的位置,这个结果无疑让人高兴,但是,如果仔细分析这一示范案例,我们会发现,现在高兴也许早了些。
可以注意到,此次管家派发红利并非源于法律的强制力。据报道,华远集团名为“业权”管理的改革已酝酿多年,它纯粹是企业自觉行为,且种种迹象表明,它可能有着商业上的动机。
当前,对如何落实小区业主共有设施的经营收益权属问题,各项法规都简单模糊,法律的缺位导致了业主对物业经营收益的知情权缺乏有力保障,物业如果不及时、足额向业主派发物业经营收益,法律也没有相关的惩戒或赔偿条款,如此背景下,物业企业派发“红利”,完全是可做可不做。再加上目前北京不少小区和商用住宅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或开发商实际上就处于“主人”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让物业企业自断财路,把钱往外掏,那更是难上加难。
还有,此次虽然看起来管家向主人还钱,然而,管家似乎掌握了充分的主动权。
据报道,业主获得的115万元“红利”,是在扣除税金和成本之后的数字,税金的数额当然是铁板钉钉,但成本的多少似乎有着很大的弹性空间。在成本的界定由管家全权掌握的情况下,业主靠什么保证“管家”的公正无私呢?
此外,虽然业主获得了115万元,但是管家之前主动与业主签好协议———钱将被存入业主账户,冲抵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尽管物业此举意在保障业主权利,有着良好动机,但物业毕竟是由业主雇佣,业主对于物业设施的经营收益使用,理应享有充分的主动权和话语权,物业要求业主把钱用做物管费,这似乎有管家代替主人作决定之嫌。
其实,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物业设施的经营应该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全程主导———经营项目、伙伴由业委会选择,业委会不但要考虑项目的收益,更要考虑项目对业主的生活工作有没有负面影响,经营收益由合作伙伴(如广告商)直接打入业委会指定账户,由业委会直接掌握,到年终结算时,业委会将严格审核,向物业企业支付经营项目的管理费用,余下的钱,在支付相关税金后向所有业主派发。
然而,以上设想却遇到一个大难题———现行法律并未明确业委会的法人地位,因此业委会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对物业设施经营的管理职能。而在大多数国家,这问题早已妥善解决,如在俄罗斯,业主委员会叫所有权人协会,它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到有关政府机构去登记,因而有权对整个建筑物公共部位进行全面管理。
可见,把物业收益都装进业主的口袋,并非易事,还需要破除更多的制度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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