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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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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行人过斑马线司机须停车让行。我支持!
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遇到行人正在通过时,须停车让行人先行。昨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明确规定。

  车过人行横道减速
  《条例》第48条规定: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同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违者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行人先行不是乱行

  不过,“行人优先”也不意味着大家可以随便乱穿公路。该《条例》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在距道路边缘1.5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在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过人行道;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在确认安全后通行。违规的行人,将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法公告送达当事人

  今后的交通执法也将更人性化。现在“电子眼”查获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如何将这些违法行为准确、及时告知当事人成为当前执法的难题。《条例》对此明确规定,今后将增加公告送达的告知方式,交管部门将通过邮件和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逐项告知车辆所有人。

  交警八种行为受罚

  为便于市民监督,《条例》明确列出了八种不规范的交警执法和管理行为,包括:乱发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驾驶证;截留罚款: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乱开罚单: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乱查车: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乱扣证: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滥用警报: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玩忽职守: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不及时出警,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不及时疏导;歪曲事实:故意出具错误或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条例》规定,交警只要存在其中一种行为,都将停职、禁闭,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记者 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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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清云淡,山高水长
2006-05-20 21:08:1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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