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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四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
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四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
◇字体:[大 中 小] 发表评论 来源:北京青年报(06/07/06 03:08)
5日下午,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对“智障少女子宫切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南通儿童福利院原副院长陈某、原院长缪某,南通某医院妇产科医生王某、苏某共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管制6个月。
2005年3月,南通市儿童福利院的两名十三四岁的智障少女,在南通一家医院被医生切除了子宫。切除手术是在儿童福利院领导要求下做的。福利院领导称,这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现在切割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
此后,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这4人起诉至崇川区法院。
■供稿/《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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