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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酸三色,我更爱大虾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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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赫,我知道人人都可以看得见车牌号,但交管部门要求必须明示车牌号是为了管理公共秩序,这个管理的主体是行政部门,挠特任何一个自然人。
乌鸦什么的我不再说了,怎么称呼您自己是您的事儿,这和那个母没啥关系。

您说“公布违章车号是任何人都有的权力”,这我不能同意。首先说权力,power,这不是任何一个公民,一个自然人可以享有的,我们有的是和义务相对的权利。恩,比如我有阐明自己观点的权利,可没有不让别人说话的权力,对吗?

权力这种东西,本来就是由国家权力部门才能享有和行使的。公民之间的相互监督,不是体现在谁都可以公布违章车号,而是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因为,我们有这个“权利”,却没有那个“权力”。如果这个您不同意……呃,我想我就没什么可以说的了。

关于您举的那个栗子,呵呵,请容我具化您的意思。你是说您看不惯那些听到有人说违章不对,就有另一些人说违章是不对,可是[小]也不对,所以指责[小]。是这样吗?

如果是,那么反过来您看得惯吗?所谓反过来,就是有人说[小]不对,就有另一些人说[小]是不对,可是违章也不对,所以指责违章。

请问,你是都看不惯,还是看得惯一种呢?
2006-08-01 23:54:1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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