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彩礼全部返还吗?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月1日起实施,其中提及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明确提及需考虑“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通州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彩礼纠纷案件中,因考虑到这种情况,故判令女方返还60%彩礼。 小伟与小莉于2020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5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2021年4月,小伟家分两次向小莉给付共计20万元,双方均认可该20万元是小伟向小莉给付的彩礼。后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双方直至起诉时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伟认为,双方尚未登记,彩礼应予返还。因双方协商未果,小伟遂向通州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莉返还彩礼20万元。 庭审中,小莉称,2021年6月起双方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屋,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6月,小伟支付的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完毕。小伟则表示,订婚后他往返于北京、上海、天津三地,在北京、上海的工作过程中以居住酒店为主,双方在婚前没有稳定的住所,不认可小莉主张的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一年的事实。关于解除婚约的原因,小伟称他与小莉沟通结婚事宜,小莉多次以疫情为由推脱,小莉于2022年6月提出分手。小莉则表示是对方于2022年6月提出分手,小莉多次尝试挽回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本案中,虽然小伟否认与小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但根据小莉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事实,故对于小伟的否认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根据原小莉提交的证据,考虑到婚姻的家庭、情感因素,不能认定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系完全由一方过错导致。小伟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向小莉支出彩礼20万元,现在双方已无婚姻的可能,但不可否认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本院根据案情酌定小莉应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60%部分,即小莉应返还12万元。小莉辩称彩礼已经消耗完毕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小莉返还小伟彩礼12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 “登记结婚”和“共同生活”,前者为婚姻关系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后者为婚姻关系事实上的实质内容,“共同生活”可以不依附于“登记结婚”而作为独立的彩礼给付目的依据。因此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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